辩护-回避-附带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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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一、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阅读案例】李某致人重伤、死亡案李某酒后驾驶货车送女友回家,途中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   该案侦查终结后,检察院以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罪起诉李某。在审查起诉中,李某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父亲李胜瑜为其辩护。检察院认为,李某的案子将来要在李胜瑜所在的法院审判,李胜瑜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李胜瑜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要求李某另行委托辩护人。【问题】检察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评析】检察院的做法没

2、有依据。   一般说来,司法人员不宜担任辩护人。因为司法机关都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行为。而作为辩护人,职责是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主张,以使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同一机关的工作人员既讲打击,又去维护,这是不适宜的。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司法人员的近亲属或监护人时该司法人员可以担任其辩护人。   在本案中,李某要求委托其父亲作为辩护人,应予以支持。尽管李胜瑜是法院工作人员,但他更符合“监护人或亲友”这一条件。因此,检察院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为由拒绝李某委托其父为辩护人,是错误的。辩

3、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有效措施。辩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成为刑诉法程序民主化和科学化重要标志。   辩护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法院正确处理案件,防止主观片面;  (2)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   (3)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服务是否属于

4、辩护?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负责案件侦查的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这些规定说明: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介入刑事诉讼。但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地位、身份模糊。  根据第82条,律师参加刑诉要么是诉讼代理人,要么是辩护人。而该条对诉讼代理人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侦查阶段

5、的律师,只可以是辩护人。但根据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辩护人,可视为广义上的辩护人。二、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阅读案例】小张是大学法律系三年级学生,和弟弟小明一起看电视,电视中正在播放香港片中的法庭审判场景:一个头戴发套的人正在法庭上走来走去,滔滔不绝的对着法官和听众发言,他言词犀利,最后竟然说服法官把一个杀人犯作了无罪判决。这引起了小明的愤慨,他问小张,这个人是什么人,他为什么为杀人犯开脱罪责,他为什么

6、要带一个发套。   小张刚学过刑诉法,就讲:“那个戴假发为杀人犯辩护的人是个律师,他的职责是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以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至于他为什么要带假发,这可不是一句两句能讲完的,它涉及到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这样吧,我给你找一篇文章看看,你就明白了。”说着,他把教科书找来,翻到《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一章,让他弟弟到书房里看去了。律师辩护制度产生:古罗马共和国初期,社会上出现了一种被称为“保护人”的人,在诉讼中代表被保护人进行诉讼活动,而被保护人“乃以其工作为报效”。这种“保

7、护人”既可以给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又可以在法庭上为被保护人进行代理和辩护,后来逐渐发展为一种高尚的“自由职业”。由于这些人懂法善辩,又称“辩护士”。到了帝政后期,律师除了必须是男性,具有良好的品行外,还必须接受过5年法律教育。不能收费的规定也被突破,开始由法令明文承认准许,并规定限额,法令还规定,在约定之外,律师不得巧立名目收受报酬,违者受开除处分。至此,律师受到国家法令的保护,成为自由职业者,从而形成初期的律师制度。律师制度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国家民主法制的产物和体现。律师辩护

8、制度发展:近代辩护制度,是欧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即资产阶级同封建君主专政斗争的产物。封建国家的法制体现了君主的特权与专横,律师辩护制度被废止。在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由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倡导,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参照罗马法的规定,相继规定了律师辩护制度。这在《英国人身保护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都有明文规定。1808年法国《刑诉法》系统地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律师辩护制度。从此,律师辩护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建立和发展起来,资本主义律师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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