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仲裁]_民诉必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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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仲裁]民诉必考知识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在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开庭审理后知道的)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效力:1、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要暂停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2、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需要停止职务行为。(法院在三日内作出回避或复议决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属法定不公开;离婚案件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属申请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中院管辖:(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4)专利纠纷、海事、海商案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指的是实际被监禁、实际被劳动教养时间。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购销合同履行地:①约定的履行地--约定的交货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②变更后的约定地点(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③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地为履行地,另有约定除外。合同双方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9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专属管辖:(一)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二)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三)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办法是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刑诉中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行政诉讼中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有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的主体是被告,第三人不能提出,因为第三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可针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移送管辖的裁定、管辖权转移的裁定与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当事人1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可以作为当事人;2、非实体当事人主要包括:(1)其他组织。(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3)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4)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著作权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5)清算组织以及破产管理人。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和授权行为发生了诉讼,由法人、其他组织作当事人。法人、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依法终止后仍以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责任人作为当事人。两种共同诉讼的区别:19 1、必要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2、必要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而普通的,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3、必要的属于不可分之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而普通的属于诉的合并,属于可分之诉,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需要经当事人同意,才合并审理。必要:1、挂靠2业主和实际经营者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5借用关系,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6保证关系,连带责任,可单独起诉保证人。一般保证责任,不得单独起诉保证人7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8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9共有权关系。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10共同侵权或者共同危险,行为人均作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追加时应区分实体权利人与实体义务人。实体权利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义务人应当追加。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为了保证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里的原审人民法院指原来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诉讼标的可以是共同的,也可以是同一种类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推选—推选不出的,必要的共同诉讼中自己参加诉讼,普通的可另行起诉。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推选--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法院指定有独三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法院不得追加;五毒散可以自己申请参加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下主体不能作为无独三:1、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2、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4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典型的无独三人:1、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2、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无独三无权行使下列权利: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提起反诉。附条件行使的权利。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19 单位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人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上述情形,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法院应予准许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不得自认。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特殊举证责任:1专利侵权诉讼,被告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被告证明受害人故意。3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告证明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受害人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4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被告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5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被告证明受害人故意66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告证明6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7环境污染,被告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8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无过错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9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被告证明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10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11共同危险行为,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12医疗行为,被告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在第一种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提示】19 1、在侵权纠纷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以及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法院指定(不得少于三十日)。申请延期举证,两次延长。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申请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包括陪审员)。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新的证据”是指:一审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中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再审中(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是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证据的收集手段和程序应当合法—不侵犯隐私留置送达应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但简易程序可以留在经营场所;调解书不得适用留置送达。调解---自愿和合法离婚诉讼应当调解;简易程序中下列案件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不予调解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但身份的解除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和解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和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19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担保条件成就时,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法院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调解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应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定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况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中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制作调解书影响第一审判决的效力,而再审程序调解书生效,原生效判决视为自动撤销。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之比较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管辖财产所在地法院受诉人民法院采取;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方式利害关系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担保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处理48小时内作裁定紧急情况的,48小时内作裁定;非紧急情况除外涉外财产保全只能依申请,不论诉前还是诉中。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19 拘传只能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和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离婚案件的被告))。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适用拘传。必须经两次传票传唤。对个人的罚款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同一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罚款和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对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注意】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再起诉。6依法律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注意】《民诉意见》第14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原告无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应当作为新案处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外,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属于程序性处理,适用的是裁定,当事人可以再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属于实体处理,适用的是判决,当事人受一事不再理的拘束,不得再起诉。19 反诉的条件1主体特定。即反诉是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请求2目的具有对抗性。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3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4请求应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或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5时间的特定性。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在二审中提反诉,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诉6反诉与本诉运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按撤诉处理的情形:1原告或上诉人没有按期交纳诉讼费用,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3有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4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的:1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裁定不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6债务人下落不明,案件事实可以查清的。可以延期审理(决定):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赡养费抚养抚育费离婚案件等无正当理由不到的,延期,还不到,拘传)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中止是法定原因导致诉讼程序暂时停止,原因消失,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而诉讼终结则是法定原因导致诉讼程序因没有必要继续或者无法继续进行而永久性结束。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可以向作出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而驳回执行管辖权异议和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应适用裁定。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1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2一审3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4基层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9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注意】共同诉讼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法院认为不宜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第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第一、异议成立的,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先行调解案件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法院认为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除需要定期宣判的以外,应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有权上诉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谁之间的权利分担有意见的,谁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上诉期:判决15天,裁定10天。书面上诉(上诉状)二审的审理范围原则上限于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是,判决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补充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二审的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迳行裁判为例外。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二审法院可以迳行裁判的情况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19 二审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有四种情况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一律使用裁定。二审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关于漏审、漏判诉讼请求的问题,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关于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问题,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关于新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问题。,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1、在上诉期内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2、在上诉期内,所有有权上诉的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后,均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最后一个当事人撤回上诉时,一审裁判生效。3、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即生效。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证据有问题、法律适用错误、实体有问题、程序违法、当事人权利受损、违背处分、辩论原则、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书内容违法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院以上的法院审理。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4其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19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可以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注意】维持婚姻关系的判决,是可以申请再审的。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可能把两年改为6个月)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都适用第二审程序,无论提审的是经过一审,当事人未上诉而生效的裁判,还是经过两审终审生效的裁判。基层法院有再审建议权。裁定不予受理:审查起诉阶段对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处理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发回重审应当是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均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院经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经审理认为案外人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不适用审判监督制度;基层法院管辖。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法院在依本章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19 不服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申请宣告其死亡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鉴定是必经程序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督促程序:1、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4、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5、必须向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经审查申请成立的,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的大小提出的主张,应当构成债务人异议;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如果债务人向支付令的制作法院起诉,则该起诉构成债务人异议;如果债务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该起诉不能构成债务人异议;公示催告程序1申请人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2、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19 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申请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无效判决,期间届满未申请作出无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可以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提示】1、无效判决的作出是申请作出,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作出。2、宣告票据无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执行程序: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合议庭审查。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案外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19 申请执行人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该异议诉讼,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例如:甲与乙争议一辆价值80万元的轿车,经法院审理判决该轿车归甲所有,并责令乙将该轿车交付于甲。判决生效后,乙拒绝交付。1、甲申请执行该轿车,丙提出异议,认为该轿车是自己的。成立:裁定中止执行结果当事人申请再审轿车异议丙审查不成立:裁定驳回结果案外人申请再审2、因轿车无法执行,甲申请执行乙的房屋,丙提出异议,认为房屋是自己的。成立:裁定中止执行结果申请人异议之诉房屋异议丙审查不成立:裁定驳回结果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为被告成立:根据请求判决申请人异议之诉审理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不成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为被告成立:根据请求判决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不成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停止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要求停止的,可以停止执行原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19 执行程序中可以和解,但不能调解。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1限制出境2、限制高消费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1、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是实质上属于被执行人本人的财产。不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属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需要的财产以及极其特殊不适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财产的保管顺序:法院保管、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提示】保管财产以尽量不产生费用为原则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钱--6个月,动产--1年,不动产--2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等行为的执行: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的规定,视为妨害民事诉讼。惩罚措施:罚款、拘留、祝福迟延履行金。第三人接到履行通知后,如果对履行通知有异议,其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部分异议的处理:对于未提出异议的部分,可以执行;对其提出异议的部分,人民法院不审查并不得执行。擅自履行的法律后果: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19 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院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2外交途径3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诉讼代理人5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6邮寄(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判决或裁定的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1、一般司法协助的前提是存在条约或互惠原则。2、不得损害中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需要附中文译本。19 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执行的条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一裁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员条件: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协议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上述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法律:约定的---仲裁地法律---法院地法律。19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应当提交到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1)先确定2名普通仲裁员,具体方法有三种:第一、由当事人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第二、由当事人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2)确定首席仲裁员,具体方法有三种:第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第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开庭(涉及国家秘密除外)与书面审理为例外,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在民事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是不能要求法院制作判决书的。在民事诉讼与仲裁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均可以选择撤回程序。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当然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应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新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而在民事诉讼中,不能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判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诉讼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不可以按审判长的意见作裁决,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19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不予执行的情形有:(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根据《仲裁法》第71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4.只能针对仲裁裁决,不包括仲裁调解书以及以和解协议为基础的裁决书。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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