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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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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银川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业经1996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韩有为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银川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使用期限在两年
2、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围栏、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设施。 临时用地,是指使用期限在两年以内的各类建设用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以规土局定期公布的建成区范围为准)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坚持“从严审批、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银川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是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建成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市辖区负责行政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定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共同检查、监督、处罚之。 第六条 严禁在下列范围内审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
3、。已经审批的,应立即拆除。 (一)道路两侧已建成的永久建筑物之前地段; (二)绿化用地; (三)上、下水等管线上方; (四)影响市容景观和交通安全的;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段; (六)主要街道道路红线以内; (七)高压线走廊; (八)沟、渠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内; (九)停车场; (十)消防通道; 第七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实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证书》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有地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临时建设用地位置、规模、使用期限、用途,并附建设工程平面图; (二)审批机关指派专人现场踏勘,提
4、出初步审批意见,交主管领导研究审批,于15日内答复申请人; (三)经批准后,按不同使用性质交纳有关费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放验临时建设工程灰线,核发《临是建设和临时用地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 在审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时,涉及公安、交通、城建、房管、市政、园林等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征得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审批。 第九条 取得《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证书》后6个月内未开工的,批准手续和签发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两年以内(从发证之日计算)。期满后用地人必须自行拆除,恢复原地貌。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
5、办理延期手续。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自行拆除,退还临时用地,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严禁改变批准用途和私自转让、买卖批准手续和证件,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颁布前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影响城市建设、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或者由使用者自行拆除,恢复地貌; (二)对已建成而未办理手续且暂不影响城市建设、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按本规定申请补办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手续; (三)对原已建成并
6、办理了临时建设和使用临时用地手续的按本规定重新换发《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证书》。 (四)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补办手续和重新换发“证书”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分别给予责令停建、期限拆除或没收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并对当事人处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批准用途的,改变批准内容进行建设、使用的; (三)期满未补办手续的; 第十四条 买卖或转让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以5
7、00元至1000元罚款。 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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