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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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处室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药品生产(委托生产)企业许可和权限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第7、9条第1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3、5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第14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附件4第33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2、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7、8、10、11、12、16、17、29、30、31、39、40

3、、41条;《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第13、14、15、16、17、20、22、23、25、27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10、11、12、21、23、25、26、28、29条。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中心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行政许可特殊药品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第35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

4、4、37、38、39、40、42、44、61条;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5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16、24、25、35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8条、第10条《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第9、11条;《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第7、8、9条《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3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82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

5、014〕5号)第43、44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2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56、57条

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18、19条。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41行政许可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许可和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第14、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11、13条;《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附件4第35、36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

7、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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