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则案例教程(三)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案例教程(三)

ID:20438630

大小:59.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12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案例教程(三)_第1页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案例教程(三)_第2页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案例教程(三)_第3页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案例教程(三)_第4页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案例教程(三)_第5页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案例教程(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司法考试刑法总则案例教程(三)第九讲罪责:过失责任  (一)案例  1994年4月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建兵携带自制的火药枪打野鸡。返回途中,恰遇被害人胡金昌迎面而来。胡问陈:“野鸡打到没有?”陈答:“没打着。”二人搭话时,陈手中火药枪的枪口正对着胡的头部。由于陈建兵疏忽大意,致使手中的火药枪走火,枪内散弹正好击中相距4米处的胡金昌的头部,胡中弹后当即倒地,满脸是血。陈建兵见状,立即与他人一起将胡送医院抢救。然后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胡金昌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二)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2、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认识特征:无认识过失与有认识过失  2.意志特征:疏忽与轻率  (三)犯罪过失的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  2.过于自信的过失  3.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四)案例分析  被告人陈建兵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因而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十讲罪量  案例  前几天**晚报报道,**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张某盗窃案时,发现公安机关提供的赃物鉴定材料中,采取的是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因而盗窃数字正好是1千元。但按照严格的计算

3、方法,盗窃数额为996元,不够定罪标准。因为按照**市司法机关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1千元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区检察院将本案退还给公安机关。  问题:盗窃行为为什么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一)罪量的概念和特征  罪量是在具备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的前提下,表明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的数量要件。  罪量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  2.综合性  3.程度性  (二)犯罪数额  数额犯:行为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程度才构成的犯罪。  1.违法所得数额  2.非法经营数额  3.特定数额  (三)犯罪情节  情节犯: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构成的犯罪。  1.情节严重  2.情节

4、恶劣  3.特定情节第十一讲正当防卫  (一)案例  2000年2月3日和6日被告人王晓岚家先后两次被盗,使得全家人十分恐慌,王将其妻送至娘家暂住,并让内弟姜海勇来家中作伴。当日下午17时许,王、姜二人回到家中,将院门反锁。在睡觉前,王晓岚将外屋圆桌上的菜刀和放在沙发北面的一把片刀,都立着放在沙发北面的地上,并拉上了西屋的窗帘。二人从进屋后至睡觉一直未开灯。当晚12时许,王晓岚的邻居谭家伟携手电翻墙进入王晓岚家中行窃。谭站在墙头上时还用手电对着王家西窗户往屋里照,而后跳入王家院内。王、姜二人赶紧起来站在沙发北头冲着门口。谭进屋后,推开西屋门,用手电照见屋内有人,便向外屋跑,并

5、当即抄起外屋圆桌上的炒勺向王、姜砸去。姜往后一躺,谭又往姜的膝盖上踹了一脚,姜倒在地上。与此同时,王、姜分别抄起片刀、铁管向外追赶谭,谭跑到外间屋北面隔断的小屋门口,抄起脸盆回击王、姜二人。黑暗中(里外屋灯始终没开),王持片刀、姜持铁管与持脸盆的谭在外间发生搏斗。双方搏斗时间持续20分钟左右,至王、姜二人制服并捆住谭。随后,王、姜二人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后谭被送往医院,经四个多小时抢救,不治而死。王晓岚家两次被盗大部分物品,公安机关于2000年2月8日24时在被害人谭家伟住处依法搜出。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6、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意义:  1.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种权利  2.正当防卫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公民的一种义务  3.正当防卫是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一种手段  (三)正当防卫的构成  1.防卫意图  2.防卫起因  3.防卫客体  4.防卫时间  5.防卫限度  (四)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无过当的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

7、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六)案例分析  王晓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第十二讲未完成罪  我国刑法把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分为三种,这就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一)犯罪预备  1.案例  1994年6月7日中午,王强、罗强、王守洪共谋抢劫出租车。为此,三人共同准备锯齿刀、手术刀、剪刀、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作,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一辆出租车,意欲抢劫。在车上,他们说要去西门车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