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公共安全”的界限探讨

论我国刑法中“公共安全”的界限探讨

ID:20433276

大小:59.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0-11

论我国刑法中“公共安全”的界限探讨_第1页
论我国刑法中“公共安全”的界限探讨_第2页
论我国刑法中“公共安全”的界限探讨_第3页
论我国刑法中“公共安全”的界限探讨_第4页
论我国刑法中“公共安全”的界限探讨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我国刑法中“公共安全”的界限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我国刑法中“公共安全”的界限探讨刑法中的“公共安全”应当包括公众的人身安全,和由人身安全衍生来的公共生活生产的平稳和安宁。“公共安全”的基本属性在于不特定性,对此可以分别从行为本身和行为指向的对象两个方面来分析。从行为本身的特性出发,行为发生场合的公开性、行为方式的扩大危险性都是判断不特定性是否存在的标志;从行为指向的对象出发,可以从对象的不确定性、可替换性中置换出行为侵犯客体的不特定性。由于立法中对于“公共安全”没有清晰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公共安全”的涵义,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兜底罪名的适用,避

2、免其沦为口袋罪,从而实现司法公正,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公共安全”的具体内涵和界定标准,学界对“公共安全”的理解不一,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诸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了正确界定一个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正确认识“公共安全”的内涵,合理划定“公共安全”的界限。对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一、对“公共安全”的整体把握公共安全即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的具体所包含的内容,传统观点认为,公共安全包括公众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1]。但也有学者提出异议,有的主张危害公共安全

3、罪所侵犯的是公众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2];有的认为公共安全既包括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包括公共生活生产中的安宁[3];有的将除了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的利益表述为其他公共利益纳入公共安全的范畴内[4]。由此可见,对于公共安全中包括公众的生命健康是不存疑问的,对于公共安全的概念所涵盖的范围的主要争议在于:1、“公共安全”中是否包含“重大财产安全”;2、“公共安全”中是否有“公共生产生活中的安宁”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存在。(一)“公共安全”不包含“重大财产安全”有观点从刑法第115条对以危险

4、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中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表述来证明公共安全中包含重大财产安全。笔者认为,这种表述仅是就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而言,并不能以此来囊括作为客体的“公共安全”的范围。刑法第339条对“非法处置非法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规定,其中同样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表述,但显然不能因此就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环境保护管理秩序包含“重大财产安全”这一荒谬结论。这是着眼于行为的常发状态做出的表述,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是对环境保护管理秩序的破坏,而其通常会导致公私财产的重大损

5、失或者人体健康的损失,不能将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和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混为一谈。公共安全所对应的是给公众造成的某方面的危险,而这个危险只能从公众的生命、健康出发,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仅是附带的可能结果,只有附着在生命、健康危险的基础上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个情节。如果一个行为完全没有可能造成到公众的生命、健康的危险,那么即使造成了重大财产的损失,也不能够认定其危害了公共安全。举个例子来说,盗窃、骗取公众重大财产的行为,显然不能够认定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荒无人烟的地方烧毁财物,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只能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样也

6、不能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由此,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并不是与包括在公共安全中的生命健康安全并列的一个因素,而只是在可能造成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威胁的基本情境中附加出来的一个量刑上作为考虑的因素,因此,重大财产安全并不能够置于公共安全的范畴之下,成为独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二)“公共安全”包含“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宁”单纯的“人身安全”无法完全涵盖“公共安全”的范围。例如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类的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活动犯罪等侵害的社会关系并不直接指向公众的人身安全,只有当通过这些行为而获得的枪支、弹药等被用于侵害他人

7、生命、健康时,或者当恐怖组织形成后按照组织计划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才会直接侵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而对其后的具体侵害行为应当另行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如果不对此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行为进行规制,会有造成公众人身权利受侵害的严重危险,其直接侵害的是公共生活的安宁,即公众对于周围环境的一种安全感。这种公共生活安宁并不完全等同于人身权利的内容,但基于人身安全衍生而来,不同于财产权利,后者与人身权利是独立、分开的。对于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生产领域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观点认为其侵

8、犯的是一种“重大生产安全”,虽然这些行为也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但这只是行为人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产生的间接后果,人身安全并非是这些罪名的直接客体。[5]笔者认同此观点,生产安全与公共生活的安宁同样,是一种导向人身安全但又不等同于人身安全的公共安全的内容,两者可以合并表述为“公共生产生活的平稳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