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辩护现状与改革

律师刑事辩护现状与改革

ID:20423231

大小:90.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10-11

律师刑事辩护现状与改革_第1页
律师刑事辩护现状与改革_第2页
律师刑事辩护现状与改革_第3页
律师刑事辩护现状与改革_第4页
律师刑事辩护现状与改革_第5页
资源描述:

《律师刑事辩护现状与改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与改革  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分为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以控、辩、审三种职能为基本格局进行建构,三种职能分由不同的机关和个人行使,构成分权结构,这种结构的最佳组合为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三种职能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审判方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等腰三角”结构。这一诉讼结构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却未能体现这一要求,其结构性矛盾是控辩失衡控方武器精良、辩方弹药匮乏,律

2、师辩护权缺乏制度性保障。本文通过对我国律师刑事辩护现状的分析,探讨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进而提出保障律师刑事辩护权的若干设想,以期抛砖引玉,为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尽“言者”之责。  一、律师刑事辩护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为增加诉讼的对抗性,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人权,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较为广泛的诉讼权利。择其要者如下:  (1)独立辩护权。辩护律师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限制和干涉。  (2)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

3、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情;有权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13  (3)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4)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

4、的证人同意,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参加法庭调查权。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律师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6)辩论权。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另外,刑事诉讼法还赋予辩护律师发表意见权、申请取保候审权、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权、司法文书获取权等诉讼权利。13  但是,由于司法理念的错位和制度安排的缺陷,律师刑事辩护遭

5、遇重重困难,当下中国“刑事辩护难”已是律师界的共识,律师刑辩难已与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一起成为阻碍《刑事诉讼法》实施的三大难点之一。就全国而言,从1980年到1995年,由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案件占同期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50%左右,占律师全部业务的40%,这个比例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不仅没有提高,反而下降到2001年的30%。2002年5月,从北京市律协传出消息,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下降到不足1件,由1990年人均2.64件下降至2000年人均0.78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不足10%。1996年

6、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不仅没有关于律师执业豁免的规定,反而在1997年刑法中设置了律师伪证罪的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置,使刑事辩护雪上加霜,1997年再次被人们称为中国律师的蒙难年。据2000年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的统计,1995年以来,已有122名律师因种种原因被追究、被起诉、被通缉。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律师刑辩难的突出问题,成为困扰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的主要障碍;刑法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成为高悬于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律师蒙羞又蒙难,使律师辩护更加举步维艰。  我们认为,造成律师辩护难

7、的原因既有司法机关不严格执法的因素,更有现行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试分析如下:  1、关于律师会见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9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介入侦查程序,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后,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见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辩护律师的基本诉讼权利之一。但遗憾的是,律师会见权的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尤

8、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受到种种限制,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律师通过行政诉讼争取会见权的案件。13  (1)会见批准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侦察机关批准。”其立法原意是将律师会见批准制作为特殊案件情况下的例外条件加以规定,旨在防止侦查机关对律师会见权的干涉。“六部委规定”第11条就该问题专门作出解释“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并对国家秘密做出限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