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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9
《交通法规研讨及交通事故统计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交通法規研討與交通事故統計分析花蓮縣警察局交通隊組長 曾榮祥壹、前言:交通問題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交通安全更是全民共同關心的大事,新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施行,攸關全體用路人權益,此次大幅修正,其目的在保障全體所有用路人的安全,希望全國民眾都能配合執行,遵守相關規定,保護自已與家人的安全。交通安全的問題,事實上,牽涉到交通工程、交通教育、交通執法、車輛安全設備、道路環境等因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交通執法法律依據,為規範道路交通行為、維持交通秩序,保護交通安全之法律,立法意旨,以處罰違反道路交通行為為主,而非以規範通行方法及用路者權利義務為依歸,對於一切道
2、路交遹行為之處罰,僅止於罰緩或其他行政手段,如實施違規記點制度、禁止駕駛、禁止行駛、吊扣、吊銷駕照或牌照,及違規講習。貳、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特性:一、加強運輸業砂石車等大型車輛之違規處罰及規範,例如超載分級處罰,以杜絕肇事。二、提昇安全規範,例如繫安全帶、幼童安置於安全座椅、不打大哥大等,以保護汽車駕駛人及乘客安全。三、加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管教青少年之責,例如青少年飆車父母連帶受罰,以共同維護交通安全。四、加重駕駛人重大違規行為,例如酒後駕車、飆車等的處罰,以遏止肇事。五、修正相關違規裁罰規定,例如分級處罰,以符公平。參、摘錄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法令及違規事實認定:一、『駕車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前座未安全帶及兒童乘車未置安全椅』:(一)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罰緩。(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違規事實認定:△未繫安全帶。△安全帶及相關配件不齊全,並有毀損、鬆脫等不勘使用情事。△每條安全帶供二人以上使用。△安全帶之帶扣未確實緊扣。△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已告知前座乘客繫安全帶,惟乘客並未遵守,依規定舉發駕駛人。(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處理,非警察之權責)△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處駕駛人
4、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緩。(二)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緩。(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9違規事實認定:△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及小型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附載年齡未滿四歲且體重未滿18公斤之兒童,未將其置於安全椅。△安全椅未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兒童保護裝置或車輛內建式未具上述同等功能,且未經交通部零組件型式安全審驗合格。△年齡未滿一歲或體重未滿10公斤之嬰兒,未放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使其在連續床面上呈平臥狀態下,予以拘束或定位。△年齡逾一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10公斤以上未滿
5、18公斤間之幼童,未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前3、4項之幼童,如因其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選用適當之安全椅。△每一安全椅乘坐二人以上。(三)小客車附載幼童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者,不予舉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附件12登檢合格之幼童專用車,其所附載之幼童無須依規定乘坐安全椅。△小客車附載幼童,如遇急救送醫、受傷、身心障礙或安置於安全椅對其醫療或健康有不良影響者,經相關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得無須依規定將幼童置於安全椅,惟乘坐時需由父母或監護人在旁照料。△當駕駛人以外之車內乘客,需對幼童進行授乳或日常生活必須之照顧,得將幼童暫時抱離安全椅,以進行照料工作
6、,惟並非完全免配置安全椅於車內。(四)年齡在四歲以下未滿十二歲間或體重在18公斤以上未滿36公斤間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五)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一千元罰緩,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關於上項在國內外常發生前座幼童因安全氣囊充氣而受傷,或家長將幼童留置車內致遭歹徒連車帶童竊走,或因違規暫停遭連人帶車被拖吊;亦常發生幼童獨留車內過久,因車內溫度升高致幼童脫水,或氧氣耗盡造成幼童致命的傷害;並配合社會福利法中保護兒童的規定,而做修正所謂之兒童安全座椅條款。
7、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汽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台幣三千元罰緩;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台幣一千元罰緩。(駕車禁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違規事實認定:△汽車或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握持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接聽、通話或數據通訊行為。△9汽車或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在車輛行駛中暫停(如路口紅燈或車陣中堵車)而使用手握持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接聽、通話或數據通訊行為。(一)汽車或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路邊停車使用手持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接聽、通話或數據通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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