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忠 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法理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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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内容提要:将物权变动的规则纳入物权法总则并设立系统的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立法体系的一项创造。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规则的创制,反映了市场经济的需要,贯彻了民法社会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法律行为理论的要求,纠正了先前我国民法立法和学界关于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同时生效或者不生效的规则和法理。物权变动主要的规则是公示原则、区分原则等,而支持这些原则的,是物权行为理论,而不是行政授权、行政确权或者事实行为。市场交易的目的,大多在于取得标的物以及标的物上的物

2、权,故物权变动是物权法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物权法在立法体例上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编制了一个“大总则”,其中物权变动的规则占据核心的位置。这一点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物权立法所没有的。从市场交易的典型形式即买卖的角度看,人们从事买卖首先会订立合同,但是订立合同并不是交易的目的,而取得标的物以及标的物上的所有权才是买卖的目的。物权变动规则要解决的,其实就是类似于买卖中所有权发生变动这样的核心问题。物权法在这一部分立法规则中,纠正了我国先前法学理论和立法上的失误。因此,不论是从法学发展的

3、角度,还是从准确掌握立法规则以便更好地进行司法的角度看,都应该认真解读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一、立法的思维逻辑和体系结构  物权法起草之初,我国法学界对于物权变动的法学理论研究尚未充分展开,法学界比较了解的理论是传来取得(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的理论。这一理论的要点是:物权变动并不存在物权法上的法律根据,而是债权合同履行的必然结果,因此物权变动的生效或者无效,完全取决于债权意义上的原因行为;如果债权意义的原因行为被撤销,则物权变动随之也被撤销,即使物权已经被第三人取得,原则上原所有权人也可以提起“所有权返还

4、请求权”,甚至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这一权利。这样,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基本上没有保障。后来为弥补这一缺陷所建立的“善意取得”理论,在本质上也无法解决这里的问题,因为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享有的保有其物权取得的权利只是抗辩权。该项抗辩的提起,意味着第三人自负举证责任,而且该举证责任与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无关。这样,第三人的抗辩很难成就。[1]  法国民法、日本民法等在物权变动的制度设计方面,依据传来取得理论建立了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体例,以债权意义上的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充分依据,把依据合同产生的债权当作物权,这种立

5、法观念在中国基本上已经无人坚守。但是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在中国出现而且被许多人支持的“折中主义”理论,把债权意义上的合同和行政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等“物权公示方式”相结合,以期达到既坚持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又坚持物权公示原则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的结果。这种理论在区分了物权和债权的法律性质之后,却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理解为行政管理意义上的“公信力”的结果,也就是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等涉及民众重大权利的变动,理解为行政管理体制授权或者确权的结果。这不但违背了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追求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的交易

6、真实,违背了民法社会意思自治的本质,而且又一次造成了民众基本权利遭受侵害尤其是公共权力侵害而无法救济的危险。在动产物权范围内,这一理论认为动产物权变动是一种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的事实行为,完全背离了交易的真实。比如一架飞机或者汽车的买卖,当事人要达成多项关于标的物以及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协议以及多次交付的行为,才能最后完成所有权的变动,如果把这些协议和交付解释为事实行为,那真是匪夷所思。这些理论基本的缺陷,就是它们从根本上来说不能脱离“传来取得”理论的束缚。而传来取得理论的本质,基本上是将债权意义上的合同作为物

7、权变动的根据;除此之外,它绝对不认可物权变动应该拥有独立的物权法上的法理根据,尤其是法律行为方面的根据。  从交易的角度看,我国民法学界广为流传的折中主义学说其实并不承认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因为依据这一理论,物权与债权只有静止状态的区分,而没有交易状态的区分,所以它们并没有真正的法律效果的区分。由于交易中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完全“同一化”;依法理只能产生相对权的法律根据(债的合同)被直接作为物权这种绝对权的法律根据;物权变动无效时,债权意义上的合同也无法生效。[2]而一个合同只有等到履行的时候才能生效,那么履行之前

8、它有什么法律意义?显然,这一理论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已经相当发展的市场经济实践的要求。  这些问题是本文作者编制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的总则部分时试图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此我们可以总结的法理大体在于: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是交易的手段,而物权是交易的目的,交易手段和交易目的当然不是同一法律事实;对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民法学说已经建立了良好的法律规则,这就是:合同生效后首先产生债权的约束力,目的就是以此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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