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教育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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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教育法律救济主要内容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第二节教育申诉制度第三节教育行政复议第四节教育行政诉讼第五节教育行政赔偿第一节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法律救济的含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教学活动中)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失的一方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特征: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是权利受到伤害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二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一)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受教育者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2、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的预防控制作用。(三)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一)诉讼途径司法解决(二)行政渠道行政申诉行政复议(三)其他渠道校内调解教育仲裁第二节教育申诉制度一申诉制度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一)诉讼上的申诉制度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专指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在我国,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二)非诉讼的申诉制度非诉讼的申诉制度

3、的范围很广,教师申诉制度就是非诉讼申诉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教师法》第39条(一)教师申诉制度概述《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

4、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这就使教师申诉制度区别于

5、一般的信访工作(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从申诉受理的主体上看,教师申诉受理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信访工作则没有明确的受理主体规定。从效力上看,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而信访机关往往是将需要立案查处的转交给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它们仅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加以检查督促。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

6、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其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这有别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二)教师申诉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三)、谁来受理教师的申诉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

7、的教育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所在行政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8、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 个,提起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推诿。 (4)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另外还有协议管辖和指定管辖。(四)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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