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高总司工程〔2012〕54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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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移交及缺陷责任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公路建设项目在移交过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管理责任,优化管理流程,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缺陷责任期是指履行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期限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2年。第三条工程缺陷责任期从工程交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未完工程及新

2、增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未完工程及新增工程交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第四条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第五条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作为建设单位的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第二章工程移交及交工验收第七条主体工程(桥隧、路基、防护、排水、路面等)交工验收会议后,项目办应及时(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向营运管养单位提出书面交接函,建、管双方就主体工程移交事宜进行深入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尽快办理主体工程交接手续。14第

3、八条机电、房建、绿化、交安工程交工验收及移交流程见附件1。第九条工程交接手续未办结的,不得颁发工程交工证书。为便于管理,工程交接手续办理完结后,由项目办向营运管养单位出具项目缺陷责任期管理委托书,由营运管养单位行使缺陷责任期的项目业主管理职能(即工程交接手续办结时间为管理责任分界节点),同时将委托情况书面告知相关承包人和监理人,要求其配合、服从营运管养单位的管理。如果发生因工程缺陷修复引起的纠纷,项目办必须给予营运管养单位积极配合并妥善解决。第三章缺陷责任期管理第十条承包人应主动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并至少每

4、半年进行一次回访。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缺陷责任期监理义务并每月向营运管养单位上报一次缺陷责任期监理报告,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否则按违约处理。第十一条缺陷责任期内,营运管养单位对已经接收营运的高速公路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在营运过程中,因原建设承包人造成的质量缺陷或修复后仍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并承担相应鉴定、检测及维修等费用。承包人应当按照缺陷修复通知要求的时限组织人员进场并完成缺陷修复工作。承包人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的,营运管养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复,因此而发生的

5、相应费用由原承包人全额承担,并由原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原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其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14营运管理单位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时,如缺陷导致出现安全隐患,营运管养单位应立即采取临时或永久性措施对缺陷进行修复,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电话告知承包人,并在24小时以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48小时以内进行书面回复确认。不论承包人回复确认与否,该项缺陷修复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营运管养单位应做好相关记录并留存好完整的音像等资料。第十三条非承包人原因

6、造成的缺陷,由项目办(或项目办委托营运管养单位)按设计变更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组织实施(由于工程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可由项目办按相关规定重新确定工程单价),费用在工程建设费中列支。如上述缺陷处理工程由于费用、时间等因素影响项目决算、审计及竣工验收工作的,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可列入养护计划,作为养护工程进行实施。第十四条营运管养单位应建立施工质量缺陷修复工作及费用台账(营运管养单位负责统一台账格式),每月报项目办及总公司工程部、财务部和计划部。财务部和项目办应根据台账及相关佐证材料,在计量款或质保金中

7、扣除非原承包人承担的缺陷修复费用,并支付给营运管养单位。第十五条为保证缺陷修复质量,在缺陷修复工作完成后,营运管养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如需要)、监理人、缺陷修复单位共同进行验收。第十六条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已完成缺陷责任修复的,可向项目办申请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项目办在接到承包人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申请后,应及时会同营运管养单位、承包人、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若无异议,项目办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按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第三章争议的处理第十七条14如对缺陷责任认

8、定存在争议的,原则上由项目办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评估报告确定的责任人承担缺陷修复工作和相应费用(包含检验评估费用)。如对评估报告仍存在争议的,可申请进行仲裁或进行法律诉讼。第十八条不论存在何种争议,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缺陷,营运管养单位必须及时进行缺陷处理以保障安全并留存好相关佐证资料。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为保障施工及营运安全,承包人在进入现场进行缺陷修复及保修工作前必须办理相应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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