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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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防部关于颁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通知(2003年9月2日〔2003〕2号国防部文件)各军区征兵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搞好征兵体检工作,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和国防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1991年9月30日国防部征兵公室《关于印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等的通知》即行废止。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一、组织领导工作(一)征兵体格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体检)在各级人民政府征兵

2、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和指导下,由地方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征兵任务,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个体检组,设立若干个体检站,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指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负责体检。(二)各级征兵办公室,应有1名卫生行政领导干部参加,并设体检指导小组。其主要任务是:筹建体检组,组织实施医务人员训练,检查、指导体检组的工作,负责办理共他有关体检工作事宜。(三)为保证体检质量,要选调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有征

3、兵体检经验的医务人员应不少于1/3,主检医师由经验丰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体检组一般由18~20人组成:主俭医师1人,内科医师2人,外科医师2人,耳鼻咽喉科医师1人,眼科医师1人,口腔科医师1人,检验人员2人,特检人员1人,放射人员1人,护士3~5人,统计员1人,联络员2人。每组日检量以不超过100人为宜。(四)体检组的主要任务:1、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征兵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检,并作出体检结论,体检结论应予以严格保密。以明显不合格者,一般可作单科淘

4、汰,但须经主检医师审定并签字。2、根据受检者的实际,进行宜传教育,解除思想顾虑。3、做好登记、统一计和体检档案管理工作及体检工作总结。              (五)应证公民送站前,基层单位要按照《应征公民送检评选条件》(附后),对经过兵投登记确定为当年的预证对象进行目测和病史调查,择优选送体检对象。送检人数,一般应控制在征兵任务数的2~3倍。(六)主检医师对各科发现的病症,特别是重要器官的阳性体征,应进行必要的复查体检结沦要抓住重点、全面衡量、严格把关。对心、肺、肝、脾等重要器官的病症、传染性疾病、慢性疾

5、病以及《标准》边缘的向题,应从严掌握。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病症,可会同有关专科医师根据《标准》总的精神和疾病的性质、程度及发展,做出结论。 (七)体检织应向部队接兵医师介绍情况,并吸收其参加主检工作。接兵医师主要是协助主检医师做好体检结论,了解受检对象的体格情况,指导接兵人员对预定的新兵进行家访。交接双方对受检对象体检结论意见不一致时,应根据(标准)与《办法》的规定,进行充分协商论证,做出科学、合理的结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八)新兵交接前,对体检介格的普通兵要进行全面观察、重点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下少

6、于征兵任务数的1/3,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对潜水员、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民及其他条件兵要按规定迸行全面复查。按照《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复查工作由县(市、区)抽调技术水平较高、有经验的专科人员组成复查级进行,并吸收接兵医师参加。   (九)征兵体检时、《标准》和《办法》中未规定的特殊检查项目,新兵到部队后(复查检疫期内)经检查发现不宜服现役须退回的,原征集省(区、市)征兵办公室应予接收,不算责任退兵。在45天检疫期内发现严重性急病或影响服役的传染病,暂须留队治疗,并及

7、时将其病情通知原征集省(区、市)征兵办公室,治疗后如需退兵,不受45天的限制。9天内发现精神疾病、严重心理疾病、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恶性肿瘤、影响服役的遗传性疾病、免疫性疾病、慢性病复发,原则上郊队不负责治疗,退回原征集省(区、市)征兵办公室。二、各科检查             外 科   (一)病史询问     应按系统进行询问,重点询问有无腰腿痛、关节痛及外伤、手术史。   (二)人体测量(男性裸体,女性可着内衣和短裤)     1、身高:受检者立正姿势站于身高计乎板上,枕部、臀部、足跟三点紧*标尺,

8、身高计水平尺紧贴头顶,以cm为单位记录。     2、体重:检查前应将体重计校正到零点,受检者立于休重计踏板中心站稳,防止故意摇晃或用力施压,以kg为单位记录,按《身长体重标准对照表》(附后)判定超重和消瘦。   (三)外观检查     受检者直立,上肢向前平伸,手心向下,先身体正面后背面,重点观察受检者发育、营养、姿态、指甲及皮肤色泽、注意有无文身、皮肤病、明显畸形与异常。而后嘱受检者来回走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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