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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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4~172cm,中央警卫团条件兵165cm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168cm以上,北京卫戍仪仗队队员175cm以上。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2、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

3、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着短装身体

4、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

5、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

6、,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

7、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内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90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

8、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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