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内涵及法律归属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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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数据证据内涵及法律归属探究[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首次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与视听资料同列为第八种刑事诉讼证据,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赋予“电子数据”独立于传统证据之外的法律地位。至此,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地位从立法上得到确认。本文将以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修改为契机,深入探讨电子数据证据的内涵及特征,以期对我国未来的电子数据证据法律规范建构有所裨益。[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依赖性隐蔽性法律归属一、电子数据证据的内涵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研究,只有在准确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基础上,才能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才能对电子证据有科学的认识。1.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电子数据证

2、据(electronicevidence)一词自被使用以来,在全球范围就是一个被赋予多种意义,显得有些混乱的术语。在传统的证据法中,电子数据证据包括传真机和电报源代码、电话录音、录音录像等电子通信和电子记录手段生成的证据。其核心是用电子手段记录或再现某种事实。在国际上,对“电子数据证据”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一种是狭义上的电子数据证据,它仅指借助计算机手段生成和读取的电子信息(Computer-relatedEvidence),又可称为数字化证据(digitalizedevidence)o一种是广义上的,各种经由电子学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各种数据

3、信息,均属于电子数据证据。2.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1)依赖性。电子数据证据的依赖性是指电子数据证据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电子设备才能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等等。而传统的证据则不同,这些证据形式依靠一定的自然或者人工的材料得以存在,可以直接读取其中包含的内容。但是电子数据证据的产生、存储、复制、转移、读取则不能直接进行,必须依赖于某种中介设备。例如QQ,如果人们想用QQ进行实时聊天,则必须通过电脑上网登录自己的账号,才能通过电脑获知其中包含的信息。如果没有一定的硬件设备,人们是无法获知其中的内容的,因此电子数据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具有依赖性。(2)客观真实性。电子数据证据比一般传

4、统证据更能表达客观真实性。在通常的情况下,电子数据证据能更为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电子数据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并且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原始面貌。正是以计算机这种高技术为依托,使它很少受到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其精确性决定了电子数据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电子数据证据不会像传统证据物证那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色彩。(2)隐蔽性。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往往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实体,如纸张、棍棒、石面等,易被人发现且能被人直接感知、提取。电子数据证据实

5、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的数据,需要借助计算机的辅助程序来查看,同时,没有相当IT知识的人也很难理解电子数据证据的信息。例如存储在硬盘、光盘中的电子信息等。而证据必须是可见的,电子证据表现给人们的具体形式:文本以及图形、动画、音频、图像、视频等多媒体形式,便是其可见性的充分体现。(3)脆弱性。电子数据证据的物质存在方式十分脆弱:一方面,数据本身容易损坏。在证据的保存过程中,操作人员的失误作或电力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造成数据的不完整性。在提取证据的过程中,错误操作也可能会对原始数据造成严重的修改或删除,并难以恢复。另一方面,电子数据存储在磁性介质

6、上,其数据的内容易被删除、修改、复制,且不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鉴定的过程也较为困难。二、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归属从证据学的角度观察,电子数据证据属于何种证据形式,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电子数据证据属于书证。1.普通的书证是将某一内容以文字符号等方式记录在纸张上,而电子数据则只是以电磁、光等物理等方式将内容记录在非纸式的存储介质上,两者的记录方式不同、记录内容的介质也不同,但却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均能记录完全相同的内容;2.电子数据通常也是以其代表的内容来说明案件中的某一问题,且必须输出、打印到纸上或显示在屏幕上,形成计算机打印材料之类的书面材料之后,才能被人们所

7、看见、利用,因而具有书证的特点。此种观点在我国相关立法上亦有体现,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也可以推断出电子数据证据系书证的一种”。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数据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将电子数据证据定位为视听资料是目前较为普遍的观点。1.视听资料是指可视、可听的录音带、录像带之类的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可显示为“可读形式”,因而也是“可视的”;2.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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