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流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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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流程规范目录总则11定义和释义22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账户及交易单元管理43计划建账134缴费管理145归集户利息管理166待遇支付/转移管理167投资变更188基金报价和成交处理199清算交收2410会计核算2811费用管理3012投资风险准备金管理3113投资监督3314信息披露报告3515审计3516计划变更和终止管理3617指令发送及各方指令人权限和印鉴3718附件40总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

2、社部发〔2016〕9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提高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效率,降低协作成本,实现职业年金基金标准化管理,规范各业务环节操作流程,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对代理人和管理机构之间、各管理机构间开展职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所遵循的运营流程的统一规定,对于本规范未约定的业务可在本规范基础上进行补充约定。委托人与代理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的经办管理规范参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经办规程》。本规范所列工作时效,指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不包含因特殊情况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工作延时。本规范涉及的单证参见附件部分,交互数据标准参见《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

3、单证与《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对应关系参见附件中的《单证与数据集对应表》。若有与本规范内容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则本规范的相关内容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66定义和释义在本运营流程规范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1职业年金: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2职业年金基金: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1.3委托人: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1.4受益人:指依法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5代理人:指根据国务院规定,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1.6受托人: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1.7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661.1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1.2统一计划:指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情况下,在代理人系统里建立的多计划之上的,用于记录个人账户明细信息的虚拟计划。

5、1.3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指代理人为实现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指定的负责审核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等工作的受托人。1.4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指代理人为实现多计划统一计算收益率指定的负责计算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等工作的托管人。1.5个人账户:指用于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改革前缴费、投资收益、税收情况等信息的账户。1.6投资组合代码:指为规范投资组合管理,对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和受托人直投组合编制的唯一性编码。1.7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时间。1.8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6、以外的时间。1.9定价日:指代理人确定的特殊估值日,该日的估值结果作为职业年金计划资产分配、资产提取、收益分配的依据。66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2职业年金基金资产账户及交易单元管理2.1投资组合代码及名称管理2.1.1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实行统一编码原则,投资管理人负责编制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代码及名称,受托人负责编制受托人直投组合代码及名

7、称。投资管理人和受托人应保证其所管理的投资组合编码的唯一性。2.1.2投资组合代码长度为8位,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代码编制方法为“3位投资管理人机构代码+Z+4位序列号”,投资组合的名称至少包括职业年金计划全称和投资管理人简称。受托人直投组合代码编制方法为“3位受托人机构代码+Z+4位序列号”,投资组合的名称至少包括职业年金计划全称和“直投户”字样。投资管理人机构代码、受托人机构代码参照《职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执行。2.1.3管理流程2.1.3.166职业年金计划确定投资管理人后,投资管理人在取得计划确认函且开始正式投资运作之前,对其管理的投资组合进

8、行编码,并告知受托人;受托人对受托人直投组合进行编码。1.1.1.1受托人在取得计划确认函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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