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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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在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二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下面介绍了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3、;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

4、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

5、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

6、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

7、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

8、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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