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0374468
大小:64.50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8-10-12
《海晏县审计局权力清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海晏县审计局权力清单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海北州委、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晏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北委〔2010〕57号)和中共海晏县委、海晏县人民政府《关于海晏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县委发〔2010〕31号),设立海晏县审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根据部门职责和有关规定,海晏县审计局不设内设机构。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
2、出审计建议。(二)负责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19(三)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草拟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
3、果。(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1.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2.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3.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财务收支。4.县级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5.县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6.县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国内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8.省审计厅、州审计局授权的审计。(五)按
4、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六)与县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审计机关负责人。19(七)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
5、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一)行政处罚(共6项)1.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32号2006.2.28修正)第43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6、,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5.1)第47条19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7、任。 2.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限期缴纳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第32号2006.2.28修正)第45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8、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5.2.1)第15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