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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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操作规范一、审批要件(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编号1、项目名称: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2、项目性质:行政许可3、基本编码:0115350000004、实施编码:4513020000000007809363000011535000000(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

2、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三)实施权限: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

3、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林政发[2015]89号)规定:(1)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国有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2)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设区市直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国有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县(市、区)直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及集体或者其他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

4、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四)法定实施主体:自治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五)实际实施主体:自治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六)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国有、其他森林经营单位。(七)重要说明注意事项:无(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二、审批告知(一)受理地点:来宾市兴宾区城南新区区府大楼东附一楼兴宾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二)窗口职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内容。(三)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1(四)法定

5、时限:20个工作日。(五)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三、裁量准则(一)前置条件:无(二)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1、培育、生产种子、

6、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3、集材道、运材道;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根据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査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的规定,申请人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

7、32、森林经营单位法人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3、项目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4、修筑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须附使用林地现状图和项目平面布局图);(原件或复印件1份)5、森林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原件或复印件1份)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原件1份)7、公示情况。(原件或复印件1份)(四)不予批准情况:所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审批条件。(五)收费事项:不收费四、联系电话:0772-4276065五、监督电话:0772-6680150六、

8、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附件3-1附件1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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