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为林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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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71009—2016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林业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7--7-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西畴县行政区域内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国有、其他森林经营单位。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条件的;(2)符合规划要求;(3)使用林地报件材料

2、齐全完整。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不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2)不符合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条件。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

3、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林业厅和西畴县林业局。四、审批条件1、给予批准的条件:a)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b)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c)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d)材料齐全。e)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f)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已经

4、有关主管部门同意。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的建设设施项目;(2)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不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西畴县普兰路政务服务管理局地址: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林业窗口交通方式:县内可乘下新民—新县一中公交车到政务服务管理局下车即可六、申请材料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为林木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新办依据备注1使用林地申请表

5、原件纸质4√根据《-7-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2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纸质4√3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纸质4√4林地权属证明材料5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现状图两份。复印件纸质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七、审批时限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申请人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1.组织: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由县

6、林业局组织2个以上执法人员对拟使用林地的进行查验调查,填写现场查验表,同时对拟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日)。2.审核:受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对使用林地报件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审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属国有林地的制作转报文件上报审批。3.发证:省级、县级林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颁发项目使用林地许可;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八、审批收费不收费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1.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使用林

7、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2.实施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年2月3日发布),其中第81项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的清理意见为“申请人可按要求

8、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十二、资质资格(无)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西畴县普兰路政务服务大厅林业窗口(2)网络提交。网址:http://www.xzsp.ynws.gov.cn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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