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破产法(试行)》逐条评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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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逐条评析(四)  三、我国破产立法应当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第6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破产程序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的范围,其性质属于司法程序,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处理也是在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如同人民法院处理其他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样,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处理也应贯彻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这一原则落实到破产程序之中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破

2、产程序中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其他程序关系人,都应有独立的程序权利,包括独立的申请破产权和被申请破产的资格;独立的程序决定权和选择权;独立的和解与重整决定权;等等。这些重要的程序权利,当事人应当能够独立行使而不受干预。二是人民法院应当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包括:对是否受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独立的决定权;破产程序的进行,应由人民法院行使指挥权和监督权;对破产清算组等程序机构的组建应当实现社会化和专业化;和解与重整程序的开展应当实现司法化和规范化等等。用这些要求来

3、衡量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中的有关规定,不难看出,在我国的破产程序中,行政干预司法、破产司法权独立性不够的特点是比较明显的。比如,《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规定,债务人只有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才享有申请破产的权利;该法第17条规定,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享有对该企业的申请整顿权,企业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该法第24条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等等。这些规定都明显地带有行政权渗透司法权、司法权受行政权制约的浓重色彩,并妨碍着破产司法机制的正常形成。我国

4、将来的破产立法无疑应当撇除这些行政性因素,确保破产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2.债权人自治原则对《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逐条评析(四)  三、我国破产立法应当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第6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破产程序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的范围,其性质属于司法程序,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处理也是在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如同人民法院处理其他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样,人民法院对

5、破产案件的处理也应贯彻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这一原则落实到破产程序之中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破产程序中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其他程序关系人,都应有独立的程序权利,包括独立的申请破产权和被申请破产的资格;独立的程序决定权和选择权;独立的和解与重整决定权;等等。这些重要的程序权利,当事人应当能够独立行使而不受干预。二是人民法院应当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包括:对是否受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独立的决定权;破产程序的进行,应由人民法院行使指挥权和监督权;对破产清算组等程序机构

6、的组建应当实现社会化和专业化;和解与重整程序的开展应当实现司法化和规范化等等。用这些要求来衡量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中的有关规定,不难看出,在我国的破产程序中,行政干预司法、破产司法权独立性不够的特点是比较明显的。比如,《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规定,债务人只有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才享有申请破产的权利;该法第17条规定,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享有对该企业的申请整顿权,企业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该法第24条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等等。这些规定都明显

7、地带有行政权渗透司法权、司法权受行政权制约的浓重色彩,并妨碍着破产司法机制的正常形成。我国将来的破产立法无疑应当撇除这些行政性因素,确保破产司法权的独立行使。  2.债权人自治原则对《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逐条评析(四)  三、我国破产立法应当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第6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破产程序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的范围,其性质属于司法程序,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处理

8、也是在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如同人民法院处理其他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样,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处理也应贯彻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这一原则落实到破产程序之中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破产程序中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其他程序关系人,都应有独立的程序权利,包括独立的申请破产权和被申请破产的资格;独立的程序决定权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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