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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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于境内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从境内被投资单位获取的股息、红利或转股收益。  (一)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权益性投资单位获取的股息、红利或转股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符合免税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作为免税收入确认的权益性投资收

2、益需符合以下条件: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都是居民企业;投资单位直接投资于被投资单位;若被投资单位是公开上市公司,则投资单位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居民企业获取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息、红利或转股所得,是被投资单位按正常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的分配,为避免双重征税,该利润作为投资收益分回投资单位后,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2)不符合免税条件。居民企业从境内被投资单位获取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息、红利或转股所得,应以被投资单位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企业所得

3、税应税收入的实现,按投资单位适用税率,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被投资单位获取的股息、红利或转股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其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为:(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非公开上市公司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配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不需缴

4、纳企业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公开上市公司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配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税务处理方法视投资持股时间的长短而定:若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被投资单位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该投资持股时间在一年(12个月)以下,其获取的投资收益要作为应税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从中国境内被投资单位获取的

5、权益性投资收益,按10%的税率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由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该投资收益中代扣代缴。  二、于境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税务处理  于境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者从境外被投资单位获取的股息、红利或转股收益。纳税人从境外获取的投资收益一般均已缴纳或负担了国的所得税额,为了避免发生国家间对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同时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税法规定,我国在对纳税人于境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以抵免限额为限扣除在境外已缴的相关税款。而抵免限额是指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是计算境外所得应

6、纳税款时准予扣除的实缴境外税款的限额。  (一)居民企业投资者获取的境外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投资者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但该项所得已在境外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可以在规定的抵免限额标准内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具体税务处理方法为:(1)确定居民企业可予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即: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直接抵免

7、额+间接抵免额。其中,直接抵免额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主要是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在地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间接抵免额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间接抵免额=(子公司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条件的由子公司间接负担的税额)×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子公司税后净利。(2)确定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抵免限额是指企业于中国境外的投资收益,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该抵免限额按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计算,计算公式为:某国(地区

8、)所得税抵免限额=居民企业境外某国(地区)投资收益所得÷(1-被投资单位境外适用所得税率)×居民企业境内适用所得税率。(3)确定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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