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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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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图解油变煤过程及定性处理浅析当前,在煤炭经销企业中,大量存在非法取得柴汽油专用发票用以本企业抵扣税款,以达到调控税负甚至对外虚开的目的。税务检查实践中,很多税务干部对其违法过程不甚清楚,对煤炭企业定性处理分在不同理解。本文尝试通过图解煤炭企业违法过程来分析其违法实质及涉税处理的法律依据。一、非法取得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过程:如下图石油公司煤炭企业中间人李赵王张备注:资金:发票:油品:手续费:(一)非法取得专用发票流程:1、煤炭企业首先找到中间人,向其提供本公司账户和密码;2、中间人将自有资金先转入煤炭企业账户,再转入石油公司账户,以完成购油资金支
2、付过程。作为煤炭企业而言,营造了一种向石油公司真实支付资金的假象,为下步取得抵扣发票创造了条件。3、石油公司根据到账资金,按照中间人提供的煤炭企业基本信息资料,向煤炭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中间人手持煤炭企业委托书,到石油公司领取开好的专用发票和提油单。5、中间人将专用发票提供给煤炭企业,同时收取一定比例好处费。备注:1、本文流程为基本流程,在实际中,中间人也经常先将资金打入煤炭企业相关人员(如法人、会计、出纳、业务员等人)个人网银账户,然后再转入煤炭企业账户。企业账务处理则表现为向个人借款,然后向石油公司支付购油款。账务处理多为借:现金;贷:其
3、他应付款-某员工或亲朋,对中间人注入资金过程并不反映。二、定性处理方式及分析对这种利用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企业的处理,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下文将对两种主要观点进行解析。(一)承认煤炭企业真实购进油品,在否定其用于煤炭经营前提下,因其无法说明油品用途,对该油品视同销售处理。这种处理方式,一是与事实不符,煤炭企业仅仅是为了取得抵扣发票,与油品基本没有关联,更与实际用油单位毫无瓜葛。仅仅根据油贩子通过煤炭企业账户向石油公司转款这一条,默认煤炭企业发生了真实购油业务是不恰当的。二是存在浓厚的推理成分。即使认定为视同销售,也必须遵循事实清楚的原则,而在这种
4、案件中,由于煤炭企业并未真实发生视同销售事项,因此税务部门也必然无法取得视同销售的相关证据,则认定为视同销售必然为推理而来的结论。三是处罚力度不够。视同销售情形,一般是不认定为偷税的,而此类企业,偷税主管故意性很强,如此处理,有避重就轻之弊端。(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移送司法机关。1、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概念,该名词最早见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及对该决定的解释。决定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
5、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又细化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能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则基本上照搬了《决定》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表述,同时吸收了虚开其他可抵扣发票内容。2、本案中煤炭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照上述规定,如果定
6、性煤炭企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只能套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那么这个“他人”是谁呢?中间人作为参与者之一,不是真正的开票方;而石油公司存在货物购销,收款、售油、开票,一切手续合法,也不能认定为虚开方。对于这个“他人”,是笼统地理解为除自己之外的其他的人(单位)呢,还是确定的虚开发票的某人(单位)呢?这也是在打击虚开犯罪实践中一直交锋的两种观点。在本案中,认为应该将煤炭企业按虚开罪移送司法处理的一方显然持第一种观点。他们认为不论是否存在虚开方,只要煤炭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没有相对应的货物购销内容,则可以按照“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定性。而阿慈认为,阿慈悲
7、伤地认为:面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方式不断变化的新形式,我们的法律武器严重落伍了。阿慈在对上述刑法规定再三研读后发现三点:第一、刑法中对虚开专用发票犯罪的打击重点是开具方,而不是接受方;第二、虚开四种行为中的“他人”是与开具方一致的,也就是说“他人”就是虚开发票方;第三、本案中,你无法找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方,也就是没有“他人”。因此,将煤炭企业按照“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定性为虚开犯罪是存在先天不足的。同志们打击犯罪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小米加步枪式的法律武器实在令我们望洋兴叹。另外,按照虚开发票犯罪取证要求,应取得包括主体、主观方面、虚开、接受虚开、中间人
8、五类证据,而限于税务执法权限,对中间人环节取证极其困难。综上所述,不应当按照“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定性为虚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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