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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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事项,深入贯彻省市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坚持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对省级特色小镇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以下统称改革区域),切实加强区域规划环评宏观管理的同时,制定项

2、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严格重污染项目环境准入,通过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切实解决当前环评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更精准的“管”,促进更大幅度的“放”,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主体和步骤  (一)实施范围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含符合多规融合的拓展区、控制区等。省级特色小镇,含创建、培育的省级特色小镇。具体名单附后。(二)实施主体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省级特色

3、小镇的管理机构为实施主体。涉及跨县区的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省级特色小镇,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牵头、协调、统筹工作,分县区组织实施。涉及县区内跨乡镇的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省级特色小镇,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的,由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无管理机构的,由所在县区组织实施。(三)实施步骤1.规划环评编制阶段。(2017年4月至8月)各改革区域,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并依法依规编制规划环评,并将规划环评报送相应环保部门审查。2.规划环评审查阶段。(2017年8月至10月)规划环评通过相应环保部门组织的技术评估和审查。3.改革政策实施阶段。(2017年10月

4、--)组织编制改革区域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改革内容 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改革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

5、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高质量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改革区域,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四)精简环评内容  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简化

6、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不将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或备案的前置要求。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

7、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

8、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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