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之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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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派生诉讼之主体研究 【摘要】股东派生诉讼作为与直接诉讼相对的一种特殊诉讼形态,其诉讼事由、股东诉权来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法律地位等问题,都是颇具争议的。本文笔者从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角度出发,对股东派生诉讼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主体及其地位加以研究,以期对各个主体的相关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关键词】股东诉权;被告范围;公司地位;其他股东一、 引言股东派生诉讼①(ShareholderDerivativeSuit)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以自己名义依法定程序提

2、起的诉讼。股东派生诉讼肇始于英美普通法。在英美普通法时代,判例法严格限制小股东的诉讼提起权,更不允许他们提起派生诉讼,这就是著名的“福斯诉哈博特(FossV.Harbottle)”规则,又称“多数规则”(MajorietyRule)或者“内部管理规则”(InternalManagerment)。但在严格遵循这一规则之下法律出现了一个难题:若公司控制者,包括股东、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时,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①股东派生诉讼也被成为“股东衍生诉讼”或“股东代表

3、诉讼”。见【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论》,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7页;刘俊海:《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45页。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

4、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于公司在侵害人控制之下而怠于起诉,小股东又不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其结果是公司和小股东都遭受损害,而侵害人却逍遥法外。为了解决这一危机,英国法院通过发展一系列对“福斯诉哈博特(FossV.Harbottle)”规则的例外规则而逐渐形成了股东派生诉讼,对其他国家产生深远影响,并在美国得到全面发展。但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股东派生诉讼多是对英国有关制度的移植,缺乏对其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如股东诉权来源的正当性、公司的诉

5、讼地位等。我国在公司法修改后引入了这一制度,但是这一诉讼形态的法律基础和理论依据是什么?难有定论,因此亟待研究!二、 股东派生诉讼之原告股东派生诉讼,顾名思义,股东应该是诉讼的原告。而且实际上,各国立法也规定股东为派生诉讼之原告①,只是对股东资格做出了不同的限制。(一)        股东诉权之实体法基础“诉权是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状态,从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解决的权利。”“诉权必须具备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要件,否则诉权便不能正常行使和切实实现。”②这是民事诉权理论在民事诉讼界的通说,因此在对股东诉讼进行研究

6、时,笔者认为也应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进行。比较各国理论学说,从实体法的请求权依据角度探究股东诉权的法理依据和正当性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各国中仅有加拿大同时允许公司债权人提起该种诉讼。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

7、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②李龙:“民事诉权论纲”,载于《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第89页。原,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⒈债权人代位权说该说从股东股权债权化的理论出发,认为股东的股权在现代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形下,已蜕化为对公司的债权(如利益分红请求权等)。为了保全债权,股东有权代位公司向损害公司利益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①2.收益权说该说认为,从公司财产的角度来看,股东的实质地位是受益人。股东以

8、其实质地位可以要求公司行使诉讼提起权。如果公司拒绝了股东的要求,即意味着公司违反了对股东负有的信义义务,股东因而可代位公司起诉。②⒊股东权说该说基于公司所有权的二重构造理论。依该理论,公司这一形态的出现不过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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