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委托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规范若干问题初探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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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民事诉讼中委托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规范若干问题初探  程善磊  民事诉讼中的委托调解是指法院对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或个人进行调解。委托调解是我国法院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结果,是法院借助社会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新举措。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2、调解规定》)设置了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两种在调解中引入社会力量的新机制。①笔者认为,特别是委托调解无疑是《调解规定》的诸多创新之一,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完善调解机制的“良苦用心”,也是法院在大调解格局下实现特色“诉调对接”的主要形式。基于基层民事审判实务实践,笔者试就委托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规范若干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并就不足之处略陈管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委托调解的性质及现实积极性  法院委托调解,按照一般的委托关系理论来分析,法院是调解的委托方,各类调解组织或个人是受托方,受托方在接受法院的委托后为法院调解案件。虽然调解组

3、织接受委托后独立地进行调解,但调解组织必须向法院报告调解结果,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调解规定》第3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因此,委托调解应当被定性为法院调解。  在基层民事审判实务中,法院委托调解的现实积极性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能够满足法院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需要;其次,能够满足法院更有效地解决纠纷的需要;  再次,还能够满足制度创新的需要。  二、委托调解的适用范围  民事案件属于私权利纠纷,当事人本人享有处分权。因此,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有着广阔的适用空间,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民事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但是,

4、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适合委托调解。如果把那些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也交付诉讼外调解,不仅无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还会损害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因此,在构建委托调解制度时,需要明确哪些案件适合委托调解,哪些案件不适合委托调解。  对于调解的使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条、③《调解规定》第2条④中相继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上司法解释虽然是针对法院调解作出的,但其对确定法院委托调解的范围也

5、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需要明确的是,委托调解的范围显然不能完全等同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例如,《意见》中关于法院应当重点做好调解工作的六类案件,显然就不属于委托调解的范围。因为这些案件重大复杂,连法院调解起来都相当困难,委托专业性、权威性显然不如法院的人民调解组织来调处,成功的希望就更加渺茫。笔者建议,各地法院在制定委托调解案件范围规定时不妨做到因时因地的适度调整。  三、启动委托调解应具备的四个要件  根据《调解规定》第3条第二款的要求,委托调解的启动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其一,必须经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即各方当事人都同意将案

6、件委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解,否则不得开启委托调解程序;其二,必须由人民法院出面办理正式的委托手续;其三,接受委托的必须是前述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其四,在受托单位或个人的主持下,如经调解达成了协议,并非能够直接产生法律效力,而是必须经过委托法院的审查确认,即在委托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应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四、委托调解以何种名义和方式进行委托  笔者认为,在委托调解活动中,应当以法院

7、的名义进行委托,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在调解书上署名承担的责任是一种内部责任,调解的委托并非内部委托,而是一种对外的委托,应当以法院的名义进行委托。委托的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究竟以何种方式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口头委托灵活随意,易于把握调解的时机,但缺乏稳定性,笔者认为为了彰显委托调解的郑重,使受托人有正当的调解权源,法院应当制作格式化的委托调解书,由审判组织署名并加盖院章交付受托方和双方当事人,并附卷备查。  五、委托调解的时机和地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笔者认为委托调解也可以

8、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进行,不论是开庭前、庭审中、还是庭审后都可以进行委托调解,并不局限于庭审前。调解的地点可以在法庭,也可以在有关组织或个人住处、当事人或第三人家中等等。  六、对委托调解的要求及调解原则  在委托调解中,并不一律要求理清事明,但也不能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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