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对我国的启发

欧美国家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对我国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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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美国家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对我国的启发一、引言  数字音乐就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传播进行生产、存储、传播、消费的音乐作品。因其具有开放性、低成本、易传播等特点使之已迅速成为国家文化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当前我国对音乐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每年音乐作品著作权人通过诉讼保护自己权益的案件就达百起,追索许可使用金额将近千万。非法下载、非法使用、盗版盗链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本文在立足于我国当前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缺陷的基础上,对比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最终从立法、司法等方面提出一些合理建议。  二、当前我国互联X音乐

2、作品保护的缺陷  (一)X络服务提供者的立法规定不清X络服务提供者(简称ISP)就是向公众通过信息X络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X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而具体又可细分为两种,一种是X络连线技术服务提供者(IAP),他们的作用主要是一种中介,提供IP地址,连线服务等。在我国主要由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几家大型的运营商来提供这些服务;另一类是(ICP),即X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CP通过积极自主地将各类信息分类上传于其公司的服务器,为用户提供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娱乐各种所需的消息来吸引点击获取利益,各类门户X站就是如此。近年来,I

3、SP涉嫌歌曲侵犯著作权案件频繁发生。我国《信息X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了ISP的侵权法律责任并做出相关规定。对除了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几种特殊情况外,对于X站内容主要包括对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X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明知X络用户通过X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X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

4、、传播、提供等情形,将其认定为侵权并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但部分规定还较为简单,如吴汉东教授就提出我国相关立法文件对知道一词,前后表述不一,存有多处混乱。平台服务商又常常以有提醒删除声明、侵权歌曲由X友上传、不以盈利为目的或设立子频道由合提供歌曲等抗辩理由来逃脱责任。加之点对点传输(p2p)等新型技术不断出现使我国当前不立法足以解决现实中不断出现的ISP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二)集体管理制度及法定许可制度需完善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于1992年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内地唯一的音乐著作权管理机构。该协会目

5、前拥有会员2500余名,获得授权管理的音乐作品已超过1400万首。是我国最为重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著协与会员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合同并对他们的音乐作品统一进行管理。任何音乐作品人都可以参加该协会,如果ISP或其他使用者想要获得许可,便可直接与音著协著达成协议,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该协会会员的音乐作品。而不再需要和每一个著作权人去洽谈签订一个个许可合同,这样既为互联X中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营造一个规范、良好的环境,又能保护著作权人有效行使权利。  然而在现有的运营模式下,由于在X络环境下用户获取渠道众多,作品使用者对作品的需

6、求、利用的方式、期限等都不尽相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时常不能有效地对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对协会不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音著协规定,当会员加入该协会后,其就已经放弃了著作权中的许可、禁止权,而仅保留署名权等精神权利。这使得2013年某歌手甲在其本人的演唱会演唱自己作品后,音著协却以甲的歌曲受委托管理为由起诉举办演唱会的演艺文化公司侵权。又如音著协未和非会员协商而擅自进行授权。2005年X络歌手A演唱了某新加坡籍歌手B创作的流行金曲并将该歌曲收录于自己专辑内,B方认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演唱歌曲构成侵权,而A方

7、则主张其从著作权协会已经购买了该歌曲的许可权。尽管音著协正日趋完善,避免了许多过往的工作失误,但授权价格不够市场化、退会机制不灵活、没有列出具体作品的使用情况和支付数额过低等问题仍时常困扰着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同时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要求新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与已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这也一定程度上使得其他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开展存在着法律规范的障碍。  三、海外保护实践及立法启示  (一)其他国家对ISP的侵权责任立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国对于ISP的责任规定不一,美国政府在上

8、世纪90年代初期出台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和美国早期的判例如美国花花公子娱乐公司诉Frena(1993)等案例均支持确立ISP的严格责任。即不论ISP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关联,就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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