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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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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保护能力研究 【内容提要】我国数字版权存在授权混乱、版权立法滞后、保护技术落后和保护意识薄弱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数字出版业快速发展的瓶颈。为了建立一个高效、共赢和有序的数字版权交易市场,我国应借鉴国外版权保护经验,在提升公众数字版权意识的同时,适时创新版权授权模式,实现法律和技术的双重监管,切实提高我国数字出版保护能力。 【关键字】数字版权数字出版业版权授权监管 【作者简介】黄燕,湖北长江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副编审,文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G23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2、号】2095-5103(2014)08-0058-02 由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2013年7月发布的《2012―2013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显示,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整体收入规模2012年为1935.49亿元,比2011年增长40.47%。可以想象,互联网给传统出版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数字出版这种依靠优质内容直接向用户收取费用的“内容付费”模式有望成为现代出版产业的主导模式。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保护能力,直接制约甚至决定着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兴衰成败。 一、健全数字出版产业版权授权模式
3、是提高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保护能力的基本前提 在我国数字出版产业,作者或出版社普遍对数字出版存在着被授权、乱授权和授权不清的情况。从我国数字出版实践来看,数字版权侵权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出版社的图书产品未经授权就被直接扫描,提供给用户下载;二是冒名或山寨出版社的图书产品。我们还注意到,许多出版社在数字版权的运营和保护方面也存在不少困惑,导致一些出版社对数字版权、电子版权等概念描述不清、理解不透,与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归属约定模糊,不能清晰说明(甚至根本没有说明)授权的具体种类、图书产品的使用方式
4、、传播载体与媒介、结算方式、之后收益的经济保障等,给之后数字版权运营、保护以及维权埋下了巨大隐患。整体来看,图书作品的数字版权授权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可归结为数字出版领域的海量作品如何进行授权和怎样规范授权这两大问题。 目前在数字出版产业中,存在着自行授权、代理授权和集体许可等多种模式。一般认为,自行授权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使数字版权权利人的真实意愿和授权范围得以最大化表达,切实减少纠纷的产生,其劣势在于难以实现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所谓代理授权模式,相当于数字版权授权中介组织模式,就是由出版商代为授权,或者由
5、专业的数字版权代理公司代为授权。而集体许可模式则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权利人的授权代表权利人进行数字版权授权,它的优势在于可以解决海量授权问题,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笔者建议,作者和出版社在签订出版合同之前必须加强对数字版权的认识,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必须合理选择产业版权授权模式,进而明确是否授予数字版权以及授权的范围,避免作者或出版社被授权、乱授权和授权不清情况的出现。与此同时,数字版权授权中介组织和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也亟须加强,为解决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提供制度环境,使作者或出版社的作品得到传播,促进文化发展
6、。 二、完善数字出版产业版权立法是提高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保护能力的重要保障 不同于传统出版,数字出版从内容生产、产品形态到管理过程都具有数字化特点,西方发达国家据此均制定了专门的数字版权法和相关的数字立法,以促进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和保护。我国并没有专门规范数字版权的单行立法,现行版权法律法规多数针对传统出版订立,条文多从传统法律转来,与互联网特点结合不紧密,执行起来难,无法解决伴随数字化出版所产生的纠纷,明显滞后于我国数字出版的飞速发展,不利于数字版权的保护。而且,我国数字版权立法过于注重法的稳定性而
7、忽视了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性,修法间隔时间长,较为保守。我国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后,至今只修订过2次,严重滞后于实践,难以与高速发展的数字出版业与时俱进。而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每两三年都要经历一次较大的修改,最近十多年来的修改基本聚焦于数字出版。 为促进数字出版业的发展,笔者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数字出版产业法,明确数字出版的定义、特征和分类,从宏观上规范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完善数字出版产业监管模式。在制定单行的数字出版产业法之前,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以便及时有效规范数字出版。 三、提升数字
8、出版产业版权保护技术水平是提高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保护能力的努力方向 数字出版业立足于数字化和互联网技术发展。毋庸置疑,在促进了整个数字版权产业发展的同时,互联网技术也造成了侵权的便利化、低成本和侵权范围的扩大和严重的经济利益损失。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仅仅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来保护数字版权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要尽量降低网络威胁以保护数字版权,网络技术的支持与发展不可或缺。只有加强数字作品的内容创新性,同时加强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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