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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和封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武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房改委资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房改委资金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具体办
2、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业务手续。 第二章 提 取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修自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无新的接收单位的; (四)户口迁出武汉市或者出境定居的;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
3、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具体规定另行文); (六)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取得受益权的。 依照本条第(二)、(三)、(四)、(六)款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同时注销公积金账户;依照本条第(一)、(五)款规定提取公积金的,不得
4、注销公积金账户,其个人账户保留余额(只提取百元整数倍金额)。 第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对账单或查询卡);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提取事由的有关证明文件 依照第五条第(一)款至第(六)款的顺序,提取证明文件分别指: 1、按政府房地产交易的规定,签订并已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售房方的收款帐号,或者建造、翻修住房的正式批准文件(凭以上文件可在实际购、建、翻修住房发生一年内办理提取); 2、离休证、退休证; 3、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及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4、户籍迁移凭证或者出境定居凭证;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凭证;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
6、onandachieve 6、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时应当提供死亡证明或者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或者遗赠关系的法律证明文书; 以上证明文件均需合法、有效。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取条件的,职工直接到其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申请支取。 第八条 职工本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该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职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可以委
7、托其他人或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委托其他人代办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委托单位代办手续的,由单位指定代办人并出具委托书,代办人员办理手续时须出具本人身份证。 第十条 提取公积金所需证明文件,在送审原件的同时,均需提供复印件交经办银行留存,作为经办银行与市房改委资金中心的结算依据。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受理支取申请后,应在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经办银行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申
8、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到经办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