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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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刑事辩护实务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2012年1月前言相关法律、行业规范性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7年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6月1日施行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00年1月1日施行4、《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颁布目录第一部分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二部分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第三部分关于律师阅卷的几个问题第四部分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第五部分律师参与一审法庭辩护的实务第一部分接受刑事

2、案件委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律师与委托人的交往应遵循规范、安全、保密的原则。1.1谈话地点要规范,尽量选在律师所会见委托人1.2交流谈话要规范。注重职业形象1.3注重交往礼仪、注意仪容仪表、体现儒雅、文明1.4当事人不是你的朋友,注意交往安全、时刻防范执业风险遵守执业保密原则1第一部分接受刑事案件委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及委托书须注意的问题。1)受理刑事案件,办理委托手续、收取律师费、签订《委托协议》要规范,2)刑事案件,律师不能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3)不可在委托协议中签订有违法律规定和违背

3、律师执业纪律的条款;4)不允许律师私自收费,尤其是以请办案人吃饭、送礼为由收取所谓的案件协调费、活动费,以免留下祸患。2第二部分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1.律师怎样与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打交道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现实中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对律师会见持消极排斥态度,刁难律师司空见惯,律师会见难,会见权被侵犯比比皆是。律师会见权的实现不能消极等待,要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去积极争

4、取,去维权,不卑不亢、据法力争。留存办案机关、案件承办人的联系方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3·第二部分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2、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提交的材料、文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的决定书(侦查阶段)注意事项:一是办案机关和看守所有时要求提供律所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并要求留存《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可以留,《委托协议》不能给。二是在

5、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有的看守所还会要求律师提交的公函上必须有办案单位的公章,此为非法要求,不应轻易顺从。还有的看守所要求提交留存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应提前复印好,实在争不过,就妥协,以顺利会见到当事人为原则。4第二部分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3、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内容准备好会见提纲征询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意见,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还只是解答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解读相关罪名、刑事诉讼程序等法律知识解答嫌疑人的法律疑问适当转

6、达家庭事宜5第二部分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实务会见时律师应重点了解以下情况: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是否已满18周岁以及实施犯罪时是否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实施多起犯罪行为的,辩护律师应当详细询问被告人实施每个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被告人是妇女的,辩护律师应当询问其是否怀孕以及在刑事诉讼期间是否有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情况;6关于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询问

7、要点(1)是否在受到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到案;(2)在被追缉、追捕过程中,是否有自动投案行为;(3)是否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4)是否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5)是否曾向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6)是否曾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以其他方式投案;(7)是否存在亲友将被告人送去投案的事实;(8)是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9)在共同犯罪中,是否供述了同案犯的事实。7第二部分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实务第二部分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操作

8、实务关于是否有立功情节的询问要点(1)是否曾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2)是否曾向办案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3)是否曾阻止过他人的犯罪活动;(4)是否曾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5)是否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8第二部分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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