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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医科大学文件校科字〔2008〕10号安徽医科大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培育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确保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科技工作目标的实现,全面提升科技综合实力和创新竞争力,学校决定实施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培育计划,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医科大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培育计划,旨在资助校内的优秀青年学者进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争取于资助期末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6-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一条申报安徽医科大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
2、基金获得者培育计划的青年学者(以下简称青年学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三)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四)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已经取得一定的创新性成果;近五年已取得以下2条以上的学术成绩:1.以主持人身份获得国家级科技项目1项以上;2.以第一作者或者责任作者身份发表3篇以上SCI论文,或者发表1篇以上、影响因子在5.0以上的SCI论文;3.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五)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所必需的物质条
3、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第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青年学者应当认真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报学校科技处。第三条学校科技处收到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退回,并通知青年学者及所在单位。-6-第一条学校对予以受理的申请书,组织评审专家通过审阅申请书、听取青年学者汇报或者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审,严格按照条件,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形成拟资助青年学者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第三章经费资助与使用第二条对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的拟资助
4、青年学者,学校科技处将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学校科技处及有关部门就公示的青年学者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学校科技处应对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查,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即取消拟资助青年学者的资格,并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条被确定为安徽医科大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培育计划资助的青年学者(以下简称获资助者),由学校按一定标准分期拨付资助经费,资助期限为3年。隶属附属医院的获资助者,其资助经费由附属医院拨付。第四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研究工作,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等。获资助者使用
5、资助经费,按《安徽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核定支出。第四章实施与管理-6-第一条获资助者自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培育计划研究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研究计划),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科技处。第二条自资助计划实施后第二年开始,获资助者应当每年撰写年度进展报告,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学校科技处。第三条由学校科技处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获资助者按照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第四条获资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分别采取缓拨经费、通报批
6、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撤销资助等措施:(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的;(二)未按照研究计划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三)未按照要求报送年度进展报告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学校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的;(五)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六)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第五条在资助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变更获资助者,不得转让资助经费。-6-获资助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科技处报告。学校科技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第一条资助期满,获资助者须取得以下学术成绩:(一)以主持人身份获得
7、国家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二)以第一作者或者责任作者身份发表5篇以上SCI论文,或者发表1篇以上、影响因子在10.0以上的SCI论文。第二条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安徽医科大学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培育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的,须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标注。第三条资助期满,获资助者须认真撰写结题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获得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学校科技处。自资助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学校科技处组织同行专家对获资助者提交的结题报告等材料进行评估。评估中,获资助者有
8、责任对学校科技处和评估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第五章附则第四条对未获得培育计划资助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的青年学者,学校将按照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对该青年学者给予1:1配套资助。第五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6-第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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