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推定的逻辑特征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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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种推定的逻辑特征之比较[摘要]非单调性推理是指如对前提集合中加进新的知识,那么原结论可能不成立的推理。推定可分为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可反驳推定的推理形式和逻辑认知基础上都是非单调性的,尽管不可反驳推定的推理形式是单调性的,而在认知基础上仍然是非单调性的。  [关键词]可反驳之推定;不可反驳之推定;单调推理;非单调推理    法律推定作为分配证明责任以及在无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法律事实的手段,在证据法中是一个十分基本的和重要的问题。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强调的是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以及法

2、定证据制度,甚至对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作了不正确的理解,加上演绎逻辑的法律逻辑观的影响,而长时期地忽视了对法律推定规则的研究和适用,造成了在法律实践中的许多困惑和处理案件时的模棱两不可的局面,以至于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许多困难和不公正现象。比如,有许多案件事实虽然明显为真,但由于得不到演绎证明,但又不得拒绝审判,而不得不作出不予认定的结论,造成了许多实际上的不公正的裁判。在无罪推定问题上的模糊态度,不利于该原则的实施,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由于在非法所得罪问题上运用推定上的不坚决,导致对该

3、罪的打击不力,无法实现刑法对于该罪的立法宗旨。由于占有不利证据一方拒不提供证据,如果不运用推定,不利于证据的调查、获取,及时处理案件。如此等等。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逐渐发展起来的非单调逻辑,如缺省推理、模态非单调推理、约束推理、基于理性人假设的推理、基于封闭世界假设的推理和自认知推理,以不完全信息情况下的推理为研究对象,为我们准确分析法律推定和整个法律论证的逻辑特征提供了恰当的工具。本文着重分析法律推定在逻辑认知基础上的非单调性与其在法律价值上的合理性。推定逻辑性质的准确认识对于更好地发挥推定在诉讼过程

4、中的作用,对整个证据立法和司法技术的进步,实现司法的整体公正性,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什么是非单调推理    关于推理的单调性和非单调性概念,人工智能科学中是这样理解的:加进系统的新知识(信念)必须与已有的知识(信念)相一致,不引起矛盾。所以,随着运行时间的推移,系统内含的知识有增无减,这就是所谓的单调性;反之,如果加进新知识会取消原有的知识,就是非单调性。  非单调逻辑的产生源于单调逻辑的处理能力的有限性。    二、可反驳推定的非单调性与合理性    笔者考察了关于推定(presum

5、ption)的诸多定义,认为如下定义是一个较好的定义:“从广义的角度出发,推定的定义可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在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时,法律或审判者无须主张者举证证明而直接认定一具有或然性的事实或结论为真的一种事实认定过程。”推定即假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法律事实审理者决定的对或然性的事实加以认定的诉讼活动和法律规则。推定可分为可反驳的推定与不可反驳的推定。  推定的可反驳性是指,推定被审理者初步采用后,该推定事实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若能证明该推定事实不存在或推定不成立,则推定不能再被采用。主张该推定事实的

6、一方当事人就要另行证明。  案例分析。湖南省衡阳市粮运总公司两位职工集资建房纠纷案。无房户某甲得到一个集资名额却苦于财力不够无法在限期内支付集资款,有房户某乙即托人做中找到某甲,愿以自己原先所在单位分得的两居室旧房(当时正由某乙的儿子居住,某乙住在丈夫所在单位家属宿舍)的居住权为代价换取集资名额。二人约定:待某乙的儿子搬进集资新房,某甲即搬进某乙儿子现住的旧房。某甲即回绝了多人以数千元购买其集资权的要求,与某乙达成了口头协议。之后,某乙便以某甲的名义集了资,但在交房前,某乙却发生婚变,被丈夫逐出家门,

7、自己也成了无房户。某乙于是否定她与某甲之间的协议,一口咬定集资权系某甲无偿相送。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面临两难境地:采信某乙的主张,明显于理不合;而采信某甲的主张,又缺乏法定证据的支持。两级法院的法官对此都心知肚明,但现行证据制度下却无能为力,只好判某甲败诉。弄得某甲一家到处喊冤,一直不服。  上述案例中,如果根据缺省推理,即进行推定,则可从无房户某甲拒绝多人以数千元的价款交换其集资权这一事实,推出甲不会将集资权无偿相送。这是一个隐含推理,或者说省略推理。省略的前提是一个概称句:“在正常情况下,处于某甲这

8、样地位的人是不会将集资权无偿相送的。”依据的是一种类型化特征。按照人工智能理论中的分类层次体系理论,事物可以按其共性分类,使得属于某类的事物拥有该类共有的典型特性,成为人之常识,除非已知该事物在某特性上异常。例如,人们都会假设随意的一只鸟会飞,除非已知它不会飞。同样,我们可以假设,随意一个人,在自己无房且有人以数千元价款交换集资权的情况下,不会将集资权无偿相送。我们可以构造一个缺省推理:若不是某乙以高于数千元的条件交换其集资权,一般情况下某甲不会给予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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