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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语议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摘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在非现场购物方式下的无理由退货权。该权利从性质上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但就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冷静期期间计算、退货商品完好的理解上尚需进一步明确。【关键词】无理由退货;冷静期;完好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该修改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施行。这次修改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规范网络购物的新的消费方式、进一步发挥消费
2、者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等方面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修改完善。①其中,在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方面,针对网络销售等新的消费方式与传统消费方式的不同特点,一是对网络购物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问题,作出了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规定。二是建立了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三是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本文将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建立的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分析,提出对七
3、曰内无理由退货的理解。一、“冷静期”的长度:如何计算才确切?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②从文义来看,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任何争议。但在现实操作中,无论是网络购物经营者还是大众媒体,乃至广大消费者都默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天”并非法律术语,乃是自然天的概念。于是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则就被社会大众理解成自然天的七天期间,这和法律所规定的期间有很大的差别。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
4、间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是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③基于此,我们可以推导出,《消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起算时间为收到商品之日次日开始计算,而非自收到商品之日开始;其次,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期限可存在顺延的情况,即便在现实电子商务中,网络购物经营者在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并未停止处理退货处理工作也无法排除法律规定的期间计算方法当然,这样的
5、计算方法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退货商品应当“完好”,如何判断完好?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完好”的判断词义标准本身却存在主观性,容易引发争议。在包装技术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是否可能符合“完好”的标准?站在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的立场,在不存在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是否可以解释为商品“完好”?纵观大行于市的各大网络购物经营者有关无理由退换货对商品的附带条件,尽管表述各异,但都要求不能影响二次销售。从网络购物特别规则的制度设计看,目的
6、在于要求经营者为消费者体验。消费者无理由退换货制度的初衷是使网络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消除非现场交易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让消费者在信息平衡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交易。如果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未拆封或者包装必须恢复到售出时原状,消费者就只能接受大量无法打开包装去检验、试用商品的情况。网络购物权利保障就无法达到与现场购物同等的保护程度,直接影响了无理由退货制度涉及的初衷。过分要求商品“完好”不符合新《消法》标准现实中,网络购物经营者接受退货时考虑的出发点通常是不能影响经营者的二次销售。
7、虽各大网购经营者就商品完好提出了不同的界定用词,但关于退货条件的表述基本都是围绕着“不能影响二次销售”的框架中阐述。这与新《消法》规定的标准并不一致。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即便经过拆封查验、试用,只要不造成商品价值明显贬损的,应当认为商品“完好”。(二)网络消费者“拆封”、“试用”商品的权利具有正当性一方面,网络购物经营者在退货条件中要求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是商品本身包装必须能够回复到售出状态或者根本未拆封;另一方面,消费者在很多情形下只有拆开包装才能判断检验商品,才可能存在退货与否的选择问题。当商品为一次性包装或者网络购物经营者要
8、求商品不能拆封时,网络消费者在大多数情形下就无法有效行使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因此,商品拆封、检查试用是不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一次性包装的商品拆封后能不能无理由退换?拆封后重新包装所造成的包装成本又该由谁来承担?这些将成为未来讨论与探索的问题。分析新《消法》明确规定的消费者有“拆封”和“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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