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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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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一)>>文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挥留学人员的聪明才智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参加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第三产业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所由海外留学人员律师投资创办。是为中外企业、法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所的宗旨是: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维护中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桥梁作用,促进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和
2、法律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所的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本所接受______市司法局的领导和业务监督。 第六条 本所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享受和承担该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所接受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第二章 投资 第八条 本所的初期投资总额为___万元,本所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投资数额。 第九条 本所投资数额的增加或转让应由律师会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条 在按劳分配为主的前提
3、下,充分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具体办法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第三章 设立 第十一条 本所由合伙律师和聘用律师组成。主任律师经律师会议同意,可聘用律师助理和职员。 第十二条 本所的所有基金和财产,除合伙人的投资部分外,均为全体律师会议成员所有。 第十三条 本所开展的律师业务以涉外经济法律业务为重点,以涉外投资、贸易、金融、保险、海事、航空和房地产等法律事务为主要特色。第四章 律师 第十四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律师,经律师会议一致同意,可成为合伙律师会议成员。 第十五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享有
4、以下权利: (一)参加律师会议,审议决定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及终止、清算和合并等重大事宜; (二)在合伙律师会议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按规定享有本所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四)有按本所规定自愿退出合伙的权利。 第十六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所章程和其他所规; (二)服从分配,努力工作; (三)执行律师会议的决定; (四)维护本所的声誉。 第十七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违法乱纪或犯严重错误,或工作不负责任,以致严重影响本所工作或给本所
5、的声誉造成较大危害时,经合伙律师会议全体成员三分之二通过,可按本所规定条款,令其退出本所。 第十八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出本所,可从本所的基金中领取一定数额的退出费,具体比例按本所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休,按本所规定,一次性支付其退休工资。 第二十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休后仍享受本所规定的医疗待遇,具体办法按本所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出本所,则不享受医疗费待遇。第五章 律师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所设立律师会议,律师会议由全体律师组成。 第二十三条 律师会议是
6、本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律师召集。遇特殊情况,律师会议成员也可提议,并经律师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临时召开律师会议。 第二十四条 律师会议有如下权力: (一)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二)选举产生主任律师,改选、罢免主任律师; (三)审议主任律师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所的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终止、清算和合并等事宜; (五)审议批准本所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议批准本所律师的加入和退出本所事宜; (七)决定聘任律师及其他职员的
7、报酬和待遇; (八)制定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律师协议; (九)审议通过本所的各项基金的比例、金额和主要用途; (十)审议通过本所律师提出的本所下辖机构和国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审议通过对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的聘任、解聘、试聘和待聘的建议; (十二)审议通过应由律师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六章 主任律师 第二十五条 本所的主任律师由合伙律师会议选举产生。除合伙律师会议成员外,本所的其他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由所主任律师聘任或聘用。 第二十六条 本所实行所主任律师负责制,主任律师对合伙律
8、师会议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所主任律师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经律师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免除其主任律师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所主任律师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 (二)聘任和辞退本所聘任律师、兼职律师、顾问、行政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职员;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所务会议,布置检查工作,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批准日常的财务开支; (五)在特殊情况下,对本所的重大事务有临时决定权。 第二十九条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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