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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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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年05月17日交通委員會通過修訂95年06月02日校長核定實施95年10月18日交通委員會通過修訂95年11月09日校長核定實施國立清華大學校園車輛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本校校區安寧、交通安全、環境景觀及停車秩序,特訂定本校校園車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本校教職員工生、校友、入校來賓及工作人員。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之車輛包括校區之汽、機車及腳踏車等車輛。第四條本辦法分章規定汽、機車及腳踏車之通行、停放、違規的管理以及廢棄車輛處理規則。第五條本辦法所提之各類車輛識別證之申請、收費及違規處理與罰款,依照另訂之「國立清華大
2、學車輛入校收費及違規處理要點」執行。第二章汽車通行第六條所有進入校區之汽車除第八條所特准之車輛外,其餘汽車一律持用本校所核發之識別證方予通行。校外來賓車輛(無本校所核發之識別證)每日07時至24時限經由本校大門或南門申請臨時汽車識別證進入校區;每日24時至07時不受理臨時汽車識別證申請,有緊急事故者,經門崗值勤人員查明同意後,車輛得換證進入校區,並於07時前離校。第七條(新增第六點)行駛本校校區汽車識別證之種類及發放對象如下:(一)教職員工汽車識別證:發給在本校服務之專(兼)任教師、職員、技術人員及工友。(二)眷舍區汽車識別證:發給居住在本校東、西院之教
3、職員眷屬,限停放於眷舍區停車格(如需停放校區時比照臨時汽車識別證收費方式辦理)。(三)工作汽車識別證:發給需長時間於本校校區工作之人員(如建築、廠商、餐廳之員工、長期送貨車輛等)。(四)學生汽車識別證:發給本校在學學生,為公平起見,若登記申請人數超過限制額度時,另擇日公開抽籤。(五)博士班生汽車夜間及假日識別證:發給本校博士班學生(含EMBA及在職專班學員),限於非上班時間(每日18時至次日07時)及國定例假日入校停放。(六)穿越校區專用汽車通行證:發給鄰近工研院、交通大學、科學園區之員工等,需經由本校大門、南門或西門借道穿越校區但不停放校區者(通行時段
4、限每日上午07時至下午22時)。(七)短期汽車停車證:發給本校教職員工生及短期工作人員。(八)臨時汽車停車證:發給訪客、洽公車輛,於本校大門或南門申請進入校區。(九)貴賓汽車識別證:由秘書處統籌辦理。第八條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
5、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5教職員工汽車識別證以一學年換發乙次為原則,汽車之車主必須為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申請核准領證時必須出示教職員工服務證、行照、駕照,每部汽車只能申請一張識別證並黏貼於車內明顯之指定位置。第九條下列車輛因外表及任務明顯而無長時間停車問題,經門崗警衛查明後,得由本校各門進出:貴賓禮車、救護車、消防車、憲警車、郵務車、電信公務車、電力公務車、送
6、報車、垃圾車、快遞貨車、緊急維修工程車、殘障車、校際專車等。第十條除非工作所需或在本校特准之時間內,任何汽車都不得駛入本校校區內之徒步區。第十一條為管理本校校區汽車停放數量,本校於辦理各項停車證時得收取停車費。第三章汽車停放第十二條需貼有本校核發之當年度有效汽車識別證(特殊工作車輛除外,見第八條)或臨時汽車識別證之車輛方能停車於本校校區內,識別證必須為有效期間內,且識別證需置(貼)於車上明顯之指定位置,並依限定區域停放。識別證遺失需重新繳交停車費始予補發,因車體損壞修理、換車、車輛失竊等得檢具相關證明至駐警隊免費申請補發。第十三條所有汽車入校停放時都必須
7、停在規劃之停車位(格)或由本校臨時指定之停車位。唯有身心障礙人士所使用之汽車方能停放於身心障礙停車位上(停車時車上需備妥身心障礙手冊)。第十四條第九條所述及其他特殊工作車輛於工作期間內得停放於不妨礙交通之工作地點並不受停車位(格)或地點限制。第十五條停放在本校校區內之汽車其安全由汽車所有人負責,本校不負任何保管及賠償責任。第十六條校外單位若舉辦大型活動或會議時,由本校承辦單位先行考量汽車停放數量會總務處相關單位再決定是否准其辦理。第十七條為有效管理校內停車空間,得另訂校內分區停車要點。第四章汽車違規第十八條進入校區之車輛有下列情形者以違規論處:(一)未貼
8、有當年度本校核發或認可之識別證車輛或識別證未置(貼)於車上明顯之指定位置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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