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ID:2029425

大小:88.50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7-11-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_第1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_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_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_第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_第5页
资源描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管理,保证执法工作质量,达到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考

2、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第四条本文所称市级监督机构是指设区市监督机构,不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本文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以及按县级管理的封闭式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设立的监督机构。—19—本文所称监督人员是指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学历,在监督机构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文所称监督员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第五条我区所有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

3、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第二章监督员和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员的基本条件(一)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并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二)年龄、学历、职称、经历⒈市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5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⒉县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3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

4、理等工作经历。⒊取得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监督员,可不受学历限制。⒋—19—连续从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满15年的监督人员,可不受学历限制。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有可靠的经费保障。(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信息传输等办公设备设施:⒈监督机构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不宜少于6平方米。⒉设立有独立的监督档案室,市级监督机构的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20平方米,县级监督机构的档案室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⒊具备连接互联网的条件,每2人至少配备一台计算机,并使用监督软件辅助监督工作。⒋配备有适应监督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按片

5、区实施监督的市级监督机构,每个片区应至少配备1辆监督执法工作用车,县级监督机构每2个监督组应至少配备1辆监督执法工作用车。⒌有固定办公电话、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收发设备和电子邮箱。⒍仪器设备的配置满足监督工作需要,并满足附件1的要求。(三)有健全的监督登记受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安全监督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廉政制度、内部督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四)监督机构的人员构成应符合以下规定:⒈—19—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第七条规定中同级监督员的基本条件,具有管理和协调能力,并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⒉县级监督机构的在编监

6、督员不少于3人,市级监督机构的在编监督员不少于9人,监督员数量宜每10万㎡配备1人,并应能满足监督工作量的需要。⒊直接从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在编监督员数量,县级不少于3人,市级不少于6人。⒋符合第七条第(二)项条件的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财务人员数可不计入监督机构总人数,但不计入的财务人员不得多于2名。⒌监督员应专业配套,配置合理。市级监督机构中,给排水、电气、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的总数量不少于1人,且与土建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小于1:6。⒍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任务的监督机构,应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相关专业的监督员,且不少于2人。第

7、三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职责第九条监督机构应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在辖区内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第十条—19—对于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隐患,或项目管理人员履行质量安全职责不到位的项目,监督机构应及时发出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指令,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调查取证并提请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按要求通过信息网络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时报送本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