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自身处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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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界到了认真思考自身处境的时候了。  《律师法》何以成为一部“未生效的法律”?中国律师处于怎样的执业环境?应该如何定位自己、防范职业风险?应该在中国改革进程中扮演何种角色?中国律师下一步怎么办?  2010年7月10日,围绕这些问题,在第一期《财经》法治论坛上,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陈光中以及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等数十名学者、律师合席讨论。  与会人士结合李庄案、司法部系列文件及自身经验对律师执业环境进行检讨,通过梳理建国以来的律师制度变迁,剖析中国律师的官方定性同职业

2、要求之间的矛盾,并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从律师自身和制度改革等方面探讨了律师应有的下一步。  “中国律师到底想干什么?”贺卫方说,“我们的目标不是想干别的,就是有一个正常开展业务的空间,使我们的司法程序不再混乱,不是躲猫猫,使我们知道这个国家按什么规则判案。”    刑事辩护:“形式主义”危险  在江平看来,种种迹象表明,刑事辩护正在走向形式主义:“形式上有一个辩护人就行了,不需要你去做实质性的辩护,因为司法机关已经做出了决定,由不得你变更。”  这种无力感使得律师执业环境面临一个尴尬的境地,许多法定的权利落空。典型

3、的包括律师“三难”: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许多庭审更有演变为“审判秀”“走过场”的危险。在公、检、法三领域,律师处处受到掣肘。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提及,在其执业经验中,部分公检法机关对待律师的态度分别是敌对、警惕和冷漠。具体而言,在侦查阶段,会遇到警察对律师满怀戒心,以种种理由将律师拒之门外;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对律师充满警惕,不仅不会透露对案件的看法,反而会想办法套话;在审判阶段,“我们看到法官的眼神是一种冷漠”。他说:“在庭审前我们满是激情,充满对法律的崇尚和对未来法治社会的坚信不疑。但当我们拿到判

4、决时,感觉特别失败。”  即使有自己的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但这也被许多律师认为“靠不住”。“律协本来应当是我们的亲娘,但现在几乎变成恶婆了。”张思之说。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莫少平认为,律协并没有起到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的责任。  张思之以李庄案为例,认为在事件中律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反映出17万中国律师到今天还是一盘散沙,没有任何的凝聚力,也发不出共同的、有力的声音”。而李庄案也说明刑事辩护律师不仅面临“三难”和形式主义的困境,还存在失去人身自由的危险。2010年2月9日,重庆市一中院判决北京律师李庄伪

5、造证据、妨碍作证罪成立,二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江平、张思之认为,李庄案不仅反映出《律师法》等法律未能有效落实,还暴露出立法之漏洞。“首当其冲”的是《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参见资料:《当律师被判有罪》)。此外是《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的“串供”: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306条和“刑诉法”第38条,被众多律师当做悬于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

6、有落下的危险”。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刑事辩护率每况愈下。据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兆峰介绍,目前中国刑事辩护率约为20%,有些地区甚至不到10%。  而据统计,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胜诉的比例仅5%,也就是说95%的案件律师都会败诉。  律师定性:从进步到“倒退”  律师地位之暧昧不明和处境之困其来有自。在陈光中教授看来,现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实际出发点是把律师定性为党和政府的一支队伍,与律师作为私权利代表的职业角色相冲突。这正是律师困境的根源。  陈光中介绍,中国律师的定位,在演变中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律师

7、制度正式恢复。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人员”,也就是同法官、检察官一样,吃官饭。而且条例明确具体服务对象是国家集体的利益,还包括人民公社、公民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它首先要维护的是国家的利益。“这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陈光中说。  第二阶段,随着改革开放,律师职业逐渐发生变化,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制定《律师法》,律师的定位从“国家工作人员”变成“为社会服务的职业人员”,不强调公务员性质,更强调为社会提供服务,这是适应市场经济而发生的变化。其时许多律师已不再有公务员身份了。同时,

8、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也发生变化,合伙所开始占多数。  第三阶段,2007年修改后的《律师法》,把“为社会提供服务”改成“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再次明确律师的定位。  陈光中认为,一开始恢复律师制度是国家本位,第二个阶段可以说是社会本位,第三个阶段则是当事人本位。“国家本位——社会本位——当事人本位”,这是一个明显的演进过程。  在他看来,现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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