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0276592
大小:56.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11
《近代刑法观念的裂变:从身份等级到公民平等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近代刑法观念的裂变:从身份等级到公民平等关键词:身份等级,特权,公民平等内容提要:中国古代社会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八议”、“官当”、“请”、“减”、“赎”等制度表现了刑法上的身份等级。太平天国运动、清末修律以及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有关公民平等的立法活动,初步确立近代社会中的公民平等。从身份等级到公民平等转变基于经济、政治和思想等多方面的原因,它对加快社会进步和推进民主化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列宁在论述封建社会的等级特征时曾说过:“阶级的差别也是用居民的等级划分而固定下来的,同时还为每个阶级确定了在国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1]在中国古代社会,“礼不下庶人,刑不
2、上大夫”即是真实写照。进入封建社会,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度,等级层次更加森严,并出现了“八议”、“官当”、“请”、“减”、“赎”等保护特权等级阶层的特殊法律,由此而把等级制度发展到了极端。一、古代社会中身份等级的体现在原始社会里,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人们之间结成了一种原始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私有制,少数人控制了更多的资源,拥有了一定的财富,逐渐形成一个特权集团即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其利益,统治阶级就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此即为国家的法律。“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2]这些法律的制定,名义上是为了消除乱政、维
3、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实质上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等级特权,维护其在社会上的尊贵地位。封建时代整个社会等级森严,贵贱有别,最能体现封建等级特权的是“八议”、“减”、“请”、“赎”、“官当”等制度。第一、“八议”。“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再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八议”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之说源于《周礼》“八辟”。周有“刑不上大夫”,汉有“先请”之制,但未必已成完整体系。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八议”成为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八议”的入律,使贵族官僚地主享有特权,凌驾于一
4、般法律制裁之上,为统治阶级中不法分子破坏法律大开方便之门。第二、“请”。“请”的规格低于“议”,它主要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对这类人犯罪,官吏有权条陈其罪及应请的情状,如是死罪,则依律确定应斩或绞,奏明皇帝听候发落;流刑以下,自然减刑一等。第三、“例减”。隋《开皇律》创设了“例减”之制,即八议人员、七品以上官犯罪非十恶者,依例自然减刑一等。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亲属。第四、“赎”。“赎”的规范低于“减”,适用于九品以上、七品以下官吏的亲属。上述人犯流刑以下罪,听凭以铜赎刑。第五、官当。《晋律》在沿用“八议”同
5、时,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3]“继晋之后的梁,在官身犯,只处罚金”[4]《北魏律·法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每等抵三年徒刑。《陈律》则正是使用“官当”一词,及至隋、唐,“官当”制日臻完备。明、清始,为加强官吏控制而被取消,但“罚俸”、“降级”仍可为特权使用。第六、“免官”。“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抵当刑罪。凡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但“流外官不用此律”。[5]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等级制度日趋显露出其落后性和野蛮性,废除等级特权,倡导自由平等成为时代主题,古老的中国在历经沧桑之后,艰难地开始了其近代化的步伐。二、近
6、代社会中公民平等的确立及表现(一)太平天国运动期间平等思想的萌芽太平天国革命领袖洪秀全利用《劝世良言》中基督教的宗教外衣,把早期基督教中的一些平等观念,和中国农民战争中曾经提出的反对封建统治的朴素平等思想结合起来,初步提出了平等的思想。洪秀全提出了“天下多男人,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皆姊妹之群”[6]的思想,这在当时是一大进步,是对封建等级制度的一种否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那种森严的等级制度,体现出了男女平等思想的萌芽。(二)清末改革时期平等思想的出现19世纪70年代以来,一部分染有资本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幻想在不触动清朝政治统治秩序的基础
7、上,通过学习西方文明和某些政治经济方面的改良,使中国走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他们的主张兴民权、设议院、实行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政体;改革中央机构,发展民族资本主义。为民主平等在近代中国传播起了思想启蒙的作用。[7]沈家本主持的清末修律活动对平等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满、汉在法律面前必须平等。在大清律里,满、汉地位显著差异。沈家本说:“欲安民和众,必立法之先统于一。法一则民志自靖,举凡一切奇邪之说,自不足以惑人心。”其次,沈家本还主张士庶同等科刑,他还从民族关系方面,谈到旗人与汉民在在法律面前平等的问题。在《旗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