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中“植树抵罚金”的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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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中“植树抵罚金”的引入「内容摘要」文章从邵武法院林业庭的一则盗伐林木具体案例出发,分析了我国传统罚金刑本身以及其司法适用中所带来的缺陷,在介绍外国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认为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应引入“植树抵罚金”作法,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关键词」罚金刑植树抵罚金一、案情介绍2002年7月,地处福建省闽北山区的邵武市和平镇鹿口村农民李胜有得知有人收购车立柱。他便在给农田除草时,带着柴刀到当地典家垅山场,砍伐和平国有林场、鹿口、黎舍村和他人所有的口径4至6厘米的阔叶树488株,制成了3米长杂木棍,运至坪地水库路边堆放。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盗伐木材和柴刀,并将杂原木10.

2、2606立方米发还和平国有林场。李胜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2002年11月21日,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胜有犯盗伐林木罪,向邵武法院提起公诉。邵武市人民法院对盗伐林木案进行依法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胜有盗伐林木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同时查明被告人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其妻已去世,上有老人需赡养,下有二子残废又需扶育,生活确有困难。此外,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针对查明的案情,法官是对被告人单一判处罚金,轻松结案,还是判处适额罚金的同时判处以植树折抵罚金?从法院的角度,判处单一罚金无疑是省事的选择,但如果从山区林地绿化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以

3、及考虑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角度,应判被告人罚金同时判处植树折抵部分罚金,使破坏的山林能在短期内得到有效绿化,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又惩处教育了被告人。再之,被告人家境生活困难,判处罚金数额多,交纳罚金确有困难,执行罚金到位难度大,审判效果不佳。邵武法官通过细致的调查,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从山地绿化角度出发,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一个“特殊”的判决:被告人李胜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1000元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另外2000元被告人李胜有应于2004年12月25日前为邵武市和平镇鹿口村种树4000株,应以折抵罚金)。对此,被告

4、人服判,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按判决已按期足额交纳罚金,同时在判决履行期间内提前一年多时间足数、高质地种植树木,判处交纳罚金和植树得到有效执行。2005年1月间,当地法官对案件进行回访时,村民们指着被告人种的小树,向法官们竖起了大拇指。该法院还收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的感谢信,赞誉当地法官审判案件注重社会效果。对盗伐林木犯罪,判令被告人以植树造林的方式折抵部分罚金。社会对法院的这判决好评如潮,认为“植树折抵罚金”,既保证了刑事判决对盗伐、滥伐林木犯罪分子的法定附加刑得以充分贯彻实施,又妥善解决了部分犯罪分子缴纳罚金能力不足的矛盾,还在最大的限度内矫正了犯罪行为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可

5、谓一石三鸟,一举三得。甚至将此类判决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成功之举大加褒扬。《中国法院X》、《福建日报》法制版、《福建法制报》头版头条等重要版面曾对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特殊的判决及产生较好的判案社会效果予以报道。二、传统罚金刑的弊端分析罚金刑属于财产的一种,它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罚金刑作为广泛适用的一种附加刑,其具有很多其他刑罚所不具有的优点,具体表现为:(1)罚金刑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2)罚金刑有利于遏制经济性犯罪。(3)罚金刑对处罚法人犯罪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4)罚金刑同自由刑一样也具有可分性。(5)罚金刑具有其他刑罚(除剥夺财产外)所没有的经济性

6、。(6)罚金刑错判容易纠正。但是,对于我国的罚金刑,无论是从其内在蕴涵还是从司法适用来看,其缺陷与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1、罚金刑内在蕴涵的缺陷。(1)罚金刑容易造成刑罚的不公平性。生命和自由对每个人而言,应当是相同的,所以对犯罪人适用生命刑和自由刑,不会产生刑罚本身的不公平性。如有不公平,也只是判罚的不公平。而罚金刑虽然可以对较重之罪大额罚金,对轻微犯罪处小额罚金,但由于被罚人财产有贫富之分,对富有之人处罚金犹如牛身上拔毛,而对贫穷之人处罚金,则等于雪上加霜,忍受比富有者不知多少倍的痛苦。因此通常认为,罚金刑是量的平等,实质的不平等。(2)罚金刑的刑罚痛苦效果较差。刑罚惩罚于犯罪人,目的

7、之一是让其感受惩罚之痛苦,从而自觉不再犯罪。但是 由于罚金刑不是对人的身体本身进行惩罚,仅仅是对其财产的惩罚(也有称为是以金钱为媒介的对人格非难),因此难有像剥夺自由刑那样感触较深的痛苦。特别是罚金执行是一次性缴纳或分几次缴纳,缴纳完毕就不再有受罚的观念,这同剥夺自由刑刑期以内每天感受刑罚痛苦,每天有受罚的观念有明显不同。(3)罚金刑易于产生以钱赎刑,金钱万能的观念。对犯罪人不剥夺自由而采用罚金刑,容易使人感到是用钱去赎刑,用金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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