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

ID:2027483

大小:26.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7-11-14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_第1页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_第2页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_第3页
资源描述: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来源:景观中国建城[2004]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     二○○四年一月九日  为了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确保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质量,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  二、对于跨市、县的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级人民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风景名胜区,由涉及

3、到的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联合报国务院。  三、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二年以上,风景名胜区面积必须在10平方公里以上。  四、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30份);  (二)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10份);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30份);  (四)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资料(10份);  (五)重要景

4、点、景物的图纸、照片、录像带、VCD和有关材料(10份);  (六)同风景名胜区有关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10份);  (七)批准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等有关资料。  五、申报材料必须于每年的7月1日前报送,逾期则按次年度申报工作处理。  六、建设部成立由多学科、多专业组成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评审、复查工作。  七、建设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批办件之后,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合格的,每年10月底前派出专家考察小组赴申报风景名胜区实地考察,

5、并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提交考察评估报告。  八、根据各地呈送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材料、专家考察评估报告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建设部组织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申报项目打分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通过的风景名胜区,具备报国务院审批的资格。  九、建设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结论,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商一致后报国务院。  十、凡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在一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十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

6、区必须每年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组织机构等内容提交书面报告。  十二、建设部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实行定期检查。对未按要求编制总体规划或严重违背总体规划、造成风景资源破坏的风景名胜区提出警告和书面整改意见,并在系统内通报。  十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在接到整改意见后,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对于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己不具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条件的,由建设部报请国务院撤销其命名。  十四、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