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

柳河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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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河县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柳河县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坚持依法拆迁、市场化运作、连片开发、不留死角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三条凡在我县(含建制镇、工矿区)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

2、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县建设局是全县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县房屋拆迁工作站具体负责全县房屋拆迁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报县房屋拆迁工作站备案后均可以具体实施房屋拆迁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公安、工商、地税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房屋拆

3、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新楼设计图纸及户型);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专户存款证明。    第八条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制度,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的拆迁项目不予审批。    第九条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房屋拆

4、迁申请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    拆迁人必须按《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在施工前完成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第十条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

5、的单位实施拆迁,受委托的单位可以按拆迁房屋评估作价补偿费的7%收取拆迁服务费。    拆迁人具有省建设厅颁发的资格证书和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也可以自行拆迁,并按省有关文件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有回迁安置的,收取房屋评估作价补偿费5%的回迁风险抵押金。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房屋自营或租赁手续;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及产权抵押登记;    (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四)核发工商

6、营业执照及从业人员的变更;    (五)有线电视台、电信、自来水、煤气公司、电业等有关部门办理的相关业务。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

7、ve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拆迁政策并具备房屋拆迁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严禁不具备拆迁资格的人员从事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并进行现场

8、说明,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或另行委托的估价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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