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漱溟传统法文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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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梁漱溟的传统法文化观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季萍 二十世纪初,面对着西方文化的大举进攻,梁漱溟从中西比较的视野出发,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从哲学、历史、经济、政治等多个角度阐发中国传统法文化成长的环境及其现状、特征,检讨其得失,并试图对其加以改造、维护、发展。他希望以中国传统为基础,以中国人的民族心理和基本的人生态度为依托,植根于本土,构建新的适应现代文明发展趋势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的价值内涵与取向——基于“情理”,本于“义务”,趋归“和谐”  梁漱溟说:“举凡社会习俗、国家法律,持以与西洋较,在我莫不寓有人与人相与之情者,在彼恒出以人与人相对之势。”在

2、他看来,“相与”与“相对”是中西法律对待人与人关系的基本态度,也是中西法律精神分歧的出发点。在西方,人与人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关系,每一个体均视权利为至上,为最高价值;而中国的社会和法律皆重于“情”,人与人之间均以“情义”相连接,每一个体的行为皆以“情”为出发点,为尺度。  由于“情”的重要,中国人的心理中自然生成了“义务本位”观念,尊重他人和社会,内敛个体的要求。为什么呢?“人在情感中,恒只见对方而忘了自己;反之,人在欲望中,却只知为我而顾不到对方。”梁漱溟举例说,慈母每为儿女而忘身,孝子亦每为其亲而忘身。夫妇间、兄弟间、朋友间,凡感情厚的必处处为对方设想,念念以对方为重

3、,而把自己放得很轻。人人的生活都是以他人为先,以“义务”为内容。那么在这种义务本位的社会里,“权利”是不是真的要被消灭?在梁漱溟看来,中国人并非毫无“权利”概念,所不同的是,在西方,权利“是由自己说出”,而在中国,权利则是由“对方给予”。比如,子女享受父母之教养供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西方,子女会对父母说“这是我的权利”,在中国,则变成由父母对子女如是说“我应当养活你们到长大”,同一法律关系,表述不同,效果互异。梁漱溟认为,中国人的这种思维更加具有人情味,听上去更“顺耳”,“更合味道”。而更重要的是,在这“彼此各尽其义务时,彼此权利自在其中;并没有漏掉,亦没有迟延。事实

4、不改,而精神却变了”。中国人并没有因为尊重对方而牺牲自己,只是“各人尽自己义务为先;权利则待对方赋予”,就在这“义务”的完成过程中,“权利”也顺利实现——这就是中国人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待,充满了中国人的含蓄和智慧。梁漱溟认为,中国人的这一思路最为可取,它不仅充满人情,而且对于社会的安定和谐最为有利,它能够化解矛盾,消弭冲突。  中国的法何以形成“情理”为重、“义务”为先的内涵?梁漱溟从分析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入手,寻找其原因。他认为,中国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是“关系”的社会,处处、人人皆在“关系”之中。人从一生下来便有父母兄弟,乃至到了社会又会有师长、乡邻、朋友,

5、等等。“是关系,皆是伦理”,在这种种的伦理中,父子之伦理是最基本的,在宗法结构的社会里,全社会的人以家庭为模式,由近及远,以“情”为纽带组织起来,每一个人皆以其特定的关系被纳入“伦理”的网、“义务”的网,“天下一家”,“四海兄弟”。梁漱溟十分赞赏中国这种古老的社会组织手段,他认为正是这样一种基于“伦理”的社会组织才成就了中华民族“在空间上恢拓这样大,在时间上绵延这样久”。  梁漱溟还从中国古老的哲学中为法文化的特性寻找原因。他认为,中西传统哲学在对人性的认识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西洋基督教理论中,人是生来带着罪过;而中国古人从最初就有人性善的主张,认为人自身、人与人以至整个

6、宇宙都是和谐的,“此和谐之点,即清明安和之心,即理性”。个体与他人乃至与整个宇宙融为一体,“对方就是自己”,这是一种“普泛”的关情,是最为理性的人类生活状态。  中国法的社会角色认定——礼俗在上,道德在先,法律居后  在传统中国,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自来是次要的。梁漱溟说,中国自古所谓法律,不过是刑律,为礼俗之补充,不得已而用之。中国的传统思想是“贵德而贱刑”,“强制力”一般时候是备而不用的。  梁漱溟认为,旧日中国,社会矛盾是一定存在的,但精到巧妙的是,这一社会把一切问题化整为零,以情代势,缓和分解了诸多纠纷。依靠非国家强制的社会和个人力量实现了天下太平。这就是中国

7、“治道”的妙处。梁漱溟把中国的治道归结为简单的四个字,即“修身为本”,一切政治的运作均始于个体内省式的道德自律,传统儒家的修身治国平天下理论在他这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他又以中西比较的方法说明中国法律作用的有限,他说,在外国,人们动辄就要诉之于法律,打官司在外国人那里是家常便饭;而在中国,人们轻易不会走上法庭,在中国人的眼中,法庭是一个“绝情”之所,一场官司下来,双方便伤了感情,从此结怨,甚至及于几族、几代。  梁漱溟试图寻找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他认为,传统中国是一个“职业分途”的社会,而不是一个阶级社会。其时在经济上,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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