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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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专题行政公益诉讼研究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立法原理(一)基本概念关于对公益诉讼的定义,学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冇以下几种观点:韩志红和阮大强教授主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活动。苏家成和明军教授则认为: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学者赵许明则主张公益诉讼是指国家、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侵犯

2、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考行政诉讼,通过法院的依法审理,追宄责任,回复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制度。通过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公益诉讼是指借助于诉讼机制来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活动。依据被诉对象的不同,公益诉讼可以区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特定的国家机关,针对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公共部门不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二)基本特征第一,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同被诉的行政行为没冇直接的利害关系。传统的诉讼法观点认为,诉讼当事人应当是

3、权利被侵害或考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从而排除不适格的当事人,避免无意义的诉讼程序。公益诉讼则不同,在一般情况下,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并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第二,公益诉讼的对象是公共权力部门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共机构实际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以及有侵害之可能公权力行为。和一般行政诉讼不同的是,行政公益诉讼并不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只要其在客观上对公共利益造成损靑或者将有可能造成损害。第三,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与传统诉讼立足于个案救济不同的是,行政公益诉讼指向的是公共利益而非特定主

4、体的个人利益。第四,公益诉讼冇很明显的预防性质。行政公益诉讼并不需要侵害的实际性为要件,这里指的是对公益的侵害不需要显示的发生,只要求根据合理的情况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即可以提起诉讼。第五,公益诉讼判决的拘束力不仅仅限于诉讼当事人。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中,原告往往是不特定享有原告资格多数人中的某个人或者某些人。从这个层面来说,法院的判决则不仅仅约束了诉讼的双方,同吋还影响了未直接参加诉讼的其他人。(三)立法基础1、宪法基础从人民主权角度来看,我国的宪法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将自己的权利

5、让渡出一部分交给政府来行使,那么政府必须对全体的民众来负责;另外一方面来讲,人民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便利时,也应当体现主人翁地位。积极地参加到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行政公益诉讼则符合这一宗旨,有利于促进人民主权的实现。在一个行政法膨胀的年代,由于公民和行政权相比,公民处于被支配的弱势地位。行政诉权的扩张对当今的时代有很重要的意义。而行政公益诉讼不仅仅丰富了行政诉讼的类型,更加保障了公民权利有效而无遗漏的救济,也吻合了宪法保障人权的主旨。2、诉讼法基础根据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的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

6、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M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包含了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并非不一定是权益上受到损害的人。但是,这些主体却可以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来支持特定的受损单位和个人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和行政公益诉讼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二、国外基本规定以及对我国启示(一)美国的相关规定美国的行政公益诉讼真正的确立是在20世纪的40年代。其屮桑德斯兄弟广播站控诉联邦委员会的案件。在这一案件中,燊德斯兄弟广播站对于联邦委员会颁发给另一家

7、无线电广播站营业执照的行为异议。联邦委员会则主张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并且射性利益不值得保护。最高法院做出了判决表明:桑德斯兄弟广播站和被颁布营业执照的广播站是竞争对手关系。所以,其权利本质上受到伤害。就起诉资格一说,充分发挥了私人检察总长理论,赋予了私人基于维护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私人检察长理论就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从事违反法律所赋予的权限或者范围的行为,联邦议会可以根据宪法将此类案件的起诉权授予检查总讼等公务员。联邦议会还可以不指名检察总长或者其他公务员进行此类诉讼的提起人。根据宪法,以立法的形式来赋予非

8、公务员的个人或者非公务员的组织诉讼提起的权利。(二)日本的相关规定日木的《行政诉讼法》,把行政诉讼的案件分为了四类:一是机关诉讼;二是抗告诉讼;三是当事人诉讼;四是民众诉讼。抗告诉讼和当事人诉讼的主旨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为诉讼目的的,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的FI的的主旨在于维护法律客观的秩序。“所谓的民众诉讼是指: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资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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