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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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Z0320180070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2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印发关于明确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明确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反映。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2018年3月29日—15—关于明确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

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和《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等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计收出让金的具体情形(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须办理土地出让手

3、续,计收出让金,依法可划拨供地的除外。(二)1993年1月1日之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时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出让金,依法可划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免缴及2014年3月28日前已办理权属登记的除外。—15—(三)权属清晰的原有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重建、用途变更、出租经营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出让金。(四)已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计收标准按城市更新改造相关政策执行;除有效的改造方案的批复或原出让合同已有约定外,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出让金计收时点按国土规划部门同意

4、办理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点确定。二、计收出让金的标准(五)首次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计收出让金标准。1.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出让金。公开出让的起始价原则上为公开出让的底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相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商品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的公开出让起始价格以拟出让时市场评估地价为基础综合拟定;旅游业用地、娱乐业用地的公开出让起始价格按不低于拟出让时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50%拟定;营利性邮政设施、教

5、育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社会事业用地和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公开出让起始价格按不低于拟出让时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50%拟定。—15—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可以按照相应地段工业用地市场评估地价拟定出让起始价格。2.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拟出让时市场评估地价计收出让金,不得低于相应地段相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拟出让时市场评估地价的40%计收出让金。3.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国

6、有建设用地,不涉及计收出让金,综合开发费按以下标准收取:3.1使用政府储备用地的划拨用地项目,应按核定的土地储备成本向土地储备机构缴纳土地综合开发费,土地储备成本难以核定的,可按立项批文时点办公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容积率按我市公布的基准地价的设定值)的60%,以用地面积计收土地综合开发费。3.2使用政府储备用地建设变电站、学校、公园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土地综合开发费可先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收取,待土地储备成本核定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予以支付。3.3自行征地拆迁的划拨用地项目,用地单位需要承担土地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无需缴纳土地综合开发费。划拨用地上规划批准的配套经营性部分

7、面积,以立项批文时点的协议出让标准计收出让金。—15—(六)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标准。1.划拨用地经批准改变用途后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国土规划部门同意补办出让手续时改变用途后的市场评估地价与原划拨用地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计收出让金。2.划拨用地出租经营、企业改制、权属转移或地上房屋办理首次登记等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以及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国土规划部门同意补办出让手续时市场评估地价与原划拨用地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计收出让金。(七)已出让(划拨)用地调整出让金标准。1.已出让用地调整规划用途或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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