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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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的立法完善广大朋友们,关于“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的立法完善”是由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一、我国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的相关立法(一)早期立法1994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第116条原则性的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该规定指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并在该

2、条下列举了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具体的11项义务,其中第七项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章程指引》第79条对上市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在该

3、条下列举了董事应当遵守的11项具体义务,其中第(七)项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尽管上述两个文件对公司机会规则只作了简单的规定,但毕竟是我国最早以规范文件的形式引入公司机会规则的规定,为下一步立法引入公司机会规则提供了土壤基础,可以说是我国公司机会制度的萌芽,可谓意义重大。(二)现行立法2006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引入了公司机会规则,《公司法》第149条第4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4、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这是我国在秉承大陆法系的竞业禁止义务之余,引入英美国家公司机会规则更加全面的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对董事、高管行为的规范,完善了董事的忠实义务内容,使得很多案件变得有法可依,可谓深孚众望。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理论上将公司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为归入权。[1]除《公司法》以外,证监会于2006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5、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以及2007年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分别对公司机会规则作了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7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行为指引》第25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除此之外,《公司法》还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篡夺公司机会的

6、救济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公司法》第150条的损害赔偿制度和第153条的股东代表之诉,《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都是有关公司机会规则的立法规定。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小编专门编辑了“人格权支配属的属性辨析”,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在人格权

7、基础理论中,人格权的非财产性、绝对性、专属性为我国学界所共认。在国内一些有关人格权的著述中,支配性也被认为是人格权的重要属性。【1】但也有少数学者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法律设置人格权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赋予自然人对其人格利益进行支配利用的权利,而在于保障决定“人之所以为人”的那些基本要素(生命、健康、名誉等)不受非法侵害;【2】或认为人格权的特点在于其绝对性,人对于自己的身体、健康、生命、尊严等无支配权。【3】还有学者从事实支配与法律支配的区分角度对这一问题作了分析。【4】鉴于人格权是否为支配权的问题既关系到对人格权本质的认识,

8、也关涉到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权能构造尤其是对“人格标识商品化”现象的法律定位,故值得进一步探讨。一、人格权“支配”属性的理论成因尽管独立的人格权制度直至20世纪才得以在民法典中出现(1960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5】但现代人格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却可追溯至19世纪的德国法学,【6】相关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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