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描述:《为采访周克华老妈的记者一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发布于:八月15th,2012·By:魏永征·分类:随笔··10个评论·前一篇«雷丽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初讀·后一篇“公众人物”的标签化»为采访周克华老妈的记者一辩杀人凶犯周克华被击毙后,有记者第一时间找到周克华的老妈,将周的死讯告诉她,描述她“得知死讯发呆手抖”的模样,还拍下她用扇子遮着脸的照片刊登出来。此举引起网民强烈反应。“耻辱!记者没人性!编辑没人性!即使儿子是罪犯,你也得考虑人家的亲情感受吧!你tmd争分夺秒地去给人家报丧,你tmd还有没有人味!”激烈一些的如是说。“此刻她只是一位丧子的
2、母亲,株连九族早已被废除,何必再去刺激这位孤寂的老人?”和缓些的如是说。“不应该由记者来告知死讯,这是底线,该记者以此来写新闻,非常不应该。”讲新闻伦理的如是说。至于“过分”,“没有人性”,“道德沦丧”,“老人有什么错”,“缺德”,“不肖的传媒”,诸如此类的说法,更是连篇累牍。没有见到有为记者此举辩护的。想起近年来为记者“维权”的理论也相当多,何不拿来“活学活用”一番呢?受众有知情权。知道什么是知情权吗?告诉你们,知情权就是人们享有的对社会发生的感兴趣的情事及其发生、发展、变化予以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周克华这样的江洋大盗被我们英勇的
3、民警一举击毙了,他的家人、他的老妈在第一时间如何反应,大家感兴趣吧?是不是想知道呢?我们采访、拍照、如实报道,有何不可呢?什么?为什么不顾及周老妈心情?我们新闻媒体享有新闻自由,新闻自由就是用来满足知情权的!新闻自由知道吧?这是宪法权利,是凌驾于或者优先于其他权利之上的!面對新闻自由,周老妈理应放弃一点权利,忍受一下自己的痛苦,这才能实现对新闻自由的“倾斜”。這也是出於公共利益需要,公共利益就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對周老媽有興趣的人多呢還是周老媽一家子人多?所以採訪報道周老媽完全符合公共利益。还有,你们知道周克华是什么人吧?杀人
4、犯?哎,不是说这个,他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就是官员加名人,周克华虽然什么官员也不是——呸!我怎么拿杀人犯同我们可爱的官员相提并论?说岔了。不过,他确确实实是名人,他被公安部一级全国通缉,举国皆知,还不是名人?周克华既然是公众人物,他老妈也就成了公众人物。这有个名堂,叫做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她儿子杀人,她也不以她本人意志为转移地成为公众人物了。公众人物又怎么样呢?公众人物的权利,什么名誉啊,隐私啊,肖像啊,等等,都要受限或者弱化的,这可是美国的一位姓沙的警官案例里发明的普世原则!我们报道周老妈这样非自愿公众人物,进她家的门,拍她
5、的照,是有充分的合法性的。什么?为什么登这张照片?她拿扇子遮着脸是不是真实情况呢?我们拍下来如实报道有什么不可以呢?我们是持有国家记者证的,是享有國家授予的采访权和輿論監督權的,她应该配合我们,不得拒绝采访,不得拒絕輿論監督,我们不把扇子拿开拍她的脸已经很克制了。不应该由记者告诉她儿子的死讯?我们如实告知真实情况错了吗?難道不應當讓大家監督一下她對兒子伏法的態度和立場嗎?還有什麼?总归有点考虑不周吧?哎呀,采访不是办案,不是做学问,不能那么慢条斯理,從容不迫,那么雅致,新闻是講时效性的,你们懂不懂新闻规律啊?所以,你們這樣圍攻我是
6、完全錯誤的,應該像嘉獎擊斃兇犯的民警一樣給我發個大獎狀才是。亲爱的同行们,这样辩护行吗?还有什么遗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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