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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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第1内容加载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穴以下称劳动保障?雪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

3、规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本条例所称就业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

4、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举报;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劳动者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内容与管辖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

5、员;  (三)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  (四)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五)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  (六)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  (七)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八)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  (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十)招用童工。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

6、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五)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九十天;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

7、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八)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九)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三)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8、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不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不按国家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二)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三)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四)为无

9、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培训信息;  (二)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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