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首例宽带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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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上诉状(首例宽带纠纷案)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13806026616,住址:厦门市XX号XX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长城宽带X络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德煌总经理,厦门市仙岳路456号永升海联中心六楼,3930000。  上诉人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04月12日3日做出的(2004)思民初字第852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思民初字第852号判决书;2、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2003年9月

2、至2004年元月期间共五个月服务费的两倍,即赔偿上诉人人民币800元;3、判令被上诉人停止其限速、封BT的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并且全面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4、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中关于双方无争议事实的认定有错误,一审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7行“长宽局域X带宽”应该为“互联X接入带宽”,即应为“2003年9月起原告的互联X接入带宽为上行1Mbps,下行1.17Mbps”,一审辩论时双方均为此主张。二、为避免混淆,上诉人再次明确主张。双方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应提供的基本服务,上诉人的主张是互联X(亦称

3、Inter、因特X)接入服务,而不是接入X络服务,也不是互联X络服务;双方合同约定的10Mbps带宽(或接入带宽),上诉人的主张是互联X(因特X)接入带宽,而不是接入X络带宽,也不是互联X络带宽。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不存在欺诈行为,其认定是错误的。1、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称其向上诉人提供的基本服务是“接入X络服务”,而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基本服务是“Inter(亦称互联X、因特X)接入服务”,很显然被上诉人故意隐瞒了其所提供的服务的真实情况,误导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一方当事

4、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之规定,被上诉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欺诈行为。2、上诉人所提供的并且已被一审法院所确认的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双方对带宽的约定是10Mbps互联X(因特X)接入带宽。用户手册和《长城宽带用户协议书》中约定“24小时与Inter相接,接入带宽高达10/100Mbps”、“Inter接入服务”,也就是10Mbps接入带宽的互联X(亦称Inter)接入服务,通常理解就是10Mbps互联X(因特X)接入带宽,对此被上诉人在一审辩论中已承认,只是辩

5、称应依据《计算机信息X络国际联X管理暂行规定》来解释,而显然该法规并不适用本案。3、一审判决中“但从原告向被告支付每月80元服务费的对价来看,其要求被告提供接入互联X骨干X10Mbps的带宽,不符合民事法律关于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因此而认定被上诉人不存在欺诈行为,显然是错误的。上诉人的理解并不是在合同订立时上诉人站在有利地位要求被上诉人做出不公平、不等价的承诺,而是被上诉人故意隐瞒其真实情况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不但应当遵循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而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

6、欺诈行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的规定。4、如果说“80元与10Mbps带宽的互联X接入服务不成等价”,那请问80元与多少Mbps带宽的什么服务成等价?四、双方的合同关系并非上诉人三个月未续缴费而终止。事实上,上诉人在合同的有效期限中向被上诉人办理暂停手续,被上诉人(厦门长宽公司)无理予以拒绝,之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续缴费用,而被上诉人依然无理予以拒绝。被上诉人厦门长城宽带公司的市场部经理胡耀祖在福建电视台4套表示在诉讼未结束前不办理上诉人的暂停或续缴费用的手续,同时表

7、示上诉人办理暂停或续缴费用是不存在任何意义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上诉人还有什么其它有效措施可以续缴服务费?因此并不存在上诉人“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续缴服务费”的事实。且合同并未约定被上诉人长宽公司有单方终止该协议的权利。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是上诉人的原因而终止,而是被上诉人单方面拒绝履行义务。因为被上诉人首先拒绝上诉人办理暂停手续,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就目前来讲双方之间的合同状态是暂停服务状态,因为2004年3月30日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前往被上诉人住所地办理暂停服务的手续,并不因为被上诉人不履行办理手续而改变双

8、方之间的合同状态为暂停服务状态的事实。五、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未判定被上诉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事实上是纵容被上诉人继续违约、任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一审法院片面理解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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