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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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管道及电梯等设施设备井、楼梯间、地面架空层

2、、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第三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维修资金办)负责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存储、保值增值、使用复核、资金划转、结算分摊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阜阳经济技术

3、开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具体工作。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维修资金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包括征求业主意见及业主表决系统、维修资金管理、查询系统、诚信档案系统等,保障业主便捷使用和查询。第二章交存续筹第六条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未配备电

4、梯的物业,按照80元/m2的标准交存;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110元/m2交存;用于出售出租的车库、车位按照80元/m2的标准交存(人防工程除外);此交存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的造价成本适时作出调整。第七条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一)2018年1月1日以前竣工交付的物业,由业主根据实测的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将维修资金交存至市维修资金办在银行开设的专户账户;(二)2018年1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初始登记前,根据实测的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将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

5、至市维修资金办在银行开设的专户账户。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需向建设单位支付其应交维修资金。业主未按前款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交付给业主。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物业登记手续。第八条市维修资金办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九条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30%时,业主应当续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经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2/3以上业主)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续筹金额参照首次交存额确定。续筹资金应当继续交

6、存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记入业主明细账。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续筹的方案由社区居委会拟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双2/3以上业主决定后,由社区居委会具体实施。第十条已经办理物业登记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主动补交。其补交金额,应按照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交存。业主未按规定补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相关业主可以依法起诉。第十一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尚有节余的,应当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业主转让物业时,市维修资金办应出具维修资金转移交割证明。未办理维修资金转移交割证明的,

7、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物业转让手续。物业因征收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维修资金办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第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纳入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但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三章专户管理第十三条市维修资金办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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