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进农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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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推进农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如何推进农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 改革以来中央关于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政策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始终强调要稳定承包关系。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1993年的中央、国务院11号文件提出,在原定的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针对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存在的违反土地政策的现象,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强调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在进行土地调整时,不得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严禁借土地调整之机多留不承包到户的机动地,规定机动地占耕地面积不能超过5%,以及不能随意

2、提高土地承包费等。199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对不许以“两田制”为名收回农户部分承包地,以及承包期内个别农户调整土地承包关系等又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政策规定。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中央也始终允许和鼓励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土地使用权向种田能手集

3、中,对转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1993年的中央、国务院11号文件更加明确了承包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农民自愿基础上依法、有偿流转。国务院在国发(1995)7号文件中界定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内涵,提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十五届三中全会重申,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2001年中央1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除了进一步强调“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

4、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和“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外,还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如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等。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总体情况与存在的突出问题1.从总体看,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发生率一直是很低的,但最近几年,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在一些地方规模有所扩大,速度有所加快。从全国的情况来看,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保持在l%-3%之间,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稍高一些。农业部1993年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199

5、2年全国共有473.3万承包农户转包、转让农地116l万亩,分别占承包农户总数的2.3%和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9%。1998年对8省所做的调查显示,参与流转的土地只占全部土地的3—4%,发生面最广的浙江省也只有7%-8%。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几年,由于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土地经营收益不高,加上地方政府的直接推动,农地使用权流转速度有所加快。据农业部有关部门的统计,目前以各种形式流动使用权的耕地约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6%,多数发生在沿海发达省市。发达地区流转的耕地约占承包地的8%-10%,有些县市已达到20%-30%;内地流转的耕地约占承包地的l%-2%。最近我们对浙

6、江几个县市的实地调查发现,到2000年底,绍兴县、上虞市和余姚市已流转出的耕地分别占其耕地面积的30.7%,24.8%和32.9%。2.土地使用权流转总体上是健康的,但在流转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第一,有的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第二,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抑或作为地方“政绩”突出的形象工程,损害了农民利益;第三,有的在推进土地流转时,只顾当前利益,根本不考虑未来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造成诸多隐患;第四,有的在大多数社区成员不知情或不赞同的情况下,采取工商企业和大户进入农业的经营形式,以较长的租赁期限和强制性手段

7、承租大面积耕地,使农民失去生存和发展的保障;第五,有的在农户租出土地使用权后,取消了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混淆了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使用权的关系。更普遍的情况是,农户在租出使用权之后,虽然名义上还保留着承包权,但却失去了实际上的经营权。有的地方在收回农户承包地后,甚至不对农户作任何经济补偿。推进农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政策主张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最重要和最可靠的社会保障,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家庭承包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对于农民土地使用12全文查看权的流动和集中问题,必须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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