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诉讼机制在中国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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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宪法诉讼机制在中国的建立作者简介:高真真(1988-),女,汉族,山东潍坊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00【摘要】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维护宪法的法律权威和建立宪法的监督机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虽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诉讼各具特色,有着不同的发展历程,但是宪法诉讼是各国实施宪法监督的不可取代重要机制。在中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无疑也是正确的选择,宪法诉讼的概念和主要特征以及国内外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对于

2、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而如何克服建立障碍、建立何种诉讼模式更有利于监督和审查宪法还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入的研宄和探讨。【关键词】宪法诉讼;发展模式;可行性;构建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3、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而对于如何建立宪法的监督机制是我们一直以来关注的重点和难点。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宪法诉讼的先河,并由此建立了由司法机关来审查违宪与否的监督体制。基于全世界多样化的法律传统和政治理念,各国建立和发展了具有各自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所声明的宪法监督与上述的违宪审查涵义是相同的)。依照实施违宪审查的主体以及方式的不同,违宪审查体制大体可以分为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司法审查制、宪法法院审查制和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四类。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是

4、由各个国家的代表机关(议会、人民代表大会等)作为审查机关实施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制和宪法法院审查制都是宪法诉讼制度的表现形式,也就是下文所介绍的普通法院型和宪法法院型的宪法诉讼制度;宪法委员会审查制即由专门设立的宪法委员会作为违宪审查的主体。下面重点介绍宪法诉讼的相关制度和研宄。一、宪法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为了更好地阐释宪法诉讼的概念,首先要将宪法诉讼与容易混淆的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加以区别。根据之前学者的研宄可知,“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案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①”司法审查的主

5、体是司法机关,侧重于诉讼主体机关的司法属性,而宪法诉讼是通过诉讼程序对宪法进行审查,则宪法诉讼的主体是特定的审查诉讼机关,由此可得司法审查与宪法诉讼是不能等同的两个概念。违宪审查是对宪法监督机制的各种程序的总称,不仅包括诉讼审查程序,也包括非诉讼审查程序。我们可以认为宪法诉讼是违宪审查的一部分,但不能代表全部的审查方式。宪法诉讼是违宪审查机关、原告人以及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针对具体的存在的违反宪法的事件引起的某项特定法律或者抽象地仅对法律的合宪性与否的审查,最终确定违宪法律效力存在与否的诉讼过程。宪法诉讼的特

6、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一)宪法诉讼的前提是违宪,是指相关主体违反包括宪法典、宪法原则、宪法判例等相关内容的宪法规范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法律规范宪法诉讼中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是特定的国家机关,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败诉后违宪主体将承担的是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兼有法律和政治双重性质的一种法律责任。(三)宪法诉讼的对象是审查特定法律违宪与否。(四)宪法诉讼的结果是判断法律是否违宪并判决违宪的法律无效。二、国外宪法诉讼制度的相关研宄根据法院的种类及审查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诉讼分为普通法院型和宪

7、法法院型两大类型。普通法院型,又称为“附带性违宪审查制度”或“私权保障型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存在于美国、日本、菲律宾、埃及、阿根廷、巴西、印度、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日本除外),是指以传统的司法权观念来理解宪法问题,在具体的法律上的争讼中,一方当事人作为请求根据引用有违宪嫌疑的法律,另一方当事人以其违宪性为理由主张该法律不能适用于该案件时作为确定具体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前提,由普通司法法院根据审理具体案件的实际需要对有关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②;宪法法院型,又称为“抽象性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保障型

8、违宪审查制度”(德国、意大利、法国、奥地利、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是指不以具体的法律上的争讼的存在为前提,而以抽象的法律的合宪性为诉讼标的,由特别宪法法院进行的一审终审的违宪审查制度③。(一)两大宪法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1普通法院型,普通法作为英美法系的基础认为法是恒定不变的;再者英美国家的国家政体多数为三权分立,注重通过法院对于立法权的制约,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于宪法权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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